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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2-1-1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推荐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
牌规则》),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涛新材”、“股
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
宜已经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会,并通过了相关决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
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我公司”或“主办券商”)对欣涛新材的公司业务、
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对欣涛新材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出具本推荐报告。
注:本推荐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恒泰长财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申请挂牌
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申请挂牌公司持有、控制恒泰长财证券股权的情形;
(三)恒泰长财证券欣涛新材推荐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成员
及其配偶,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申请挂牌公司权益、在申请
挂牌公司任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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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恒泰长财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申请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形;
(五)恒泰长财证券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情形。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项目组根据《工作指引》《业务指引》的要求,对欣涛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
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风险因素及公司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
公司治理、其他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欣涛新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监事、员工等
进行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尤尼泰”)注册会计师和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融鹏律所”)律
师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恒泰长财证券出具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
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向恒泰长财证券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
提交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挂牌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质控部审核,立项申请文件符合《恒泰长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立项管理规定”)、《恒
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项目立项标准细则》
(以下简称“立项标准细则”)等制度的要求。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将相关立项
申请文件发送立项委员会审核。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立项会议,经参会的立项委
员一致表决,同意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项。
2025 年 11 月,广东欣
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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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向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提出质量控制审核申请,
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到 11 月 6 日进行现场核查,向项目组
出具《质量控制部关于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的
审核意见》。项目组进行补充核查、修改项目申请文件后,向质控部提交《关于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的质量控制部审核意见的
回复》以及补充的项目工作底稿。恒泰长财证券质控部经审核后,通过了项目工
作底稿的验收,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提交内核部 。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我公司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对欣涛新材股票拟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文件进行了
认真审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许
增顺、王万军、林海燕、赵亮、张建军、任杰、陈跃杰
7 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
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
有拟推荐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该公司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
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我公司内核负责人指定
7 名内核
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对欣涛新材的推荐挂牌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1、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
认为项目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
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项目组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
项、业务技术事项发表了意见。项目组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
查。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对欣涛新材
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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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涉及的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3、根据《挂牌规则》的要求,对欣涛新材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进行审核,认为
欣涛新材符合如下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
万元;
2、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
规经营;
4、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
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并满足条件: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综上所述,欣涛新材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7 名内核成
员经投票表决,同意我公司推荐欣涛新材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四)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组对欣涛新材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欣涛新材符合《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
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因此,我公司同意推荐欣涛新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逐项说明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并采
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工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
的议案。
2、股东人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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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人数为
5 人,未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
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恒泰长财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恒泰长财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欣涛新材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
章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前身欣涛有限系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经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0 月 15 日,欣涛有限以其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前身欣涛有限成立之日
2008 年 6 月 19 日
起计算,公司存续时间在两年以上。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2,700.00万元,不少于500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的挂牌条件;同时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挂牌条件。
(
2)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了五次增资;在股
份公司阶段发生了两次增资的情况。公司的历次增资均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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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议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亦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均不存在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1)报告期内,公司已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建立了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
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公司
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
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
2)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其无犯罪
记录证明。前述人员确认其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
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关规定,另外为了使决策管理
落到实处,更具操作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制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予以通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交易与资金往来。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公
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如实反映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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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查欣涛新材以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报告期期初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联合惩
戒的情况,项目组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查阅公司的工商资料、企业征信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关于行政处罚、仲裁及诉讼事项的声明与承诺;查询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站等相关网站;查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问卷、《个人征信报告》《公司管理层关于诚信
状况的书面声明》及主管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况。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
(
4)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报告
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010.74
万元、
20,471.37 万元、8,021.5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28%、99.26%、
99.37%。
2)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5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1,064.37 万元、1,458.00 万元、260.62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
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3)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700 万股,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55,617,719.47 元,公司每股净资产高于 1 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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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委托
恒泰长财证券担任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推
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持续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挂
牌条件。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设立及历次验资报告、各股东声明与承诺,公司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
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档案、三会文件等资料,
公司共发生了七次增加注册资本,未发生过股权转让;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终止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
规范或还原的情形。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相关各方签署
的协议、决议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亦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
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
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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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档案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
安排,因此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6、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
业务,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
并经网络查询,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
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12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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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
会计制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尤振审字
[2025]第0795号)。公
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不早于股份公司成立日*开通会员可解锁*15
日。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资金往来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
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
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热熔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业务,
主要产品包括
EVA
型热熔胶、
SBC 型热熔胶和 PO 型热熔胶,产品主要应用于包装、基础设施建设、
纸品加工、木工、纺织制品、医用及美妆、常规组装和复合、消费类产品和一次
性卫生制品等领域,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主营业务中,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1,010.74 万元、20,471.37 万元、8,021.51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9.28%、99.26%、99.37%;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
于热熔胶的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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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 月—5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
8,021.51
99.37%
20,471.38
99.26%
21,010.75
99.28%
其中:
SBC 型热
熔胶
4,169.53
51.65%
11,101.20
53.83%
11,226.98
53.05%
EVA 型 热熔胶
2,015.80
24.97%
6,209.99
30.11%
7,053.80
33.33%
PO 型 热 熔胶
1,825.68
22.62%
3,152.73
15.29%
2,687.30
12.70%
其他
10.50
0.13%
7.45
0.04%
42.66
0.20%
其他业务
50.90
0.64%
152.43
0.74%
152.41
0.72%
其中:代加工
48.86
0.61%
116.29
0.56%
107.75
0.51%
其他
2.04
0.03%
36.14
0.18%
44.66
0.21%
合计
8,072.42
100.00%
20,623.81
100.00%
21,163.16
100.00%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28%、99.26%、99.37%,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及服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度,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同时,为规范关联
交易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承诺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避
免出现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制定并通过了《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防范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建立了资金占用防范和责任追究机
制,防止不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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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属于《挂牌规则》第二
十条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互联网应用、医疗健康、新材
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以及基础零部件、基础
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产业基础领域,且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因此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1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指标
根据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尤振审字
[2025]第0795号),公司最近一期末(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股净资产
为
9.47元/股,不低于1元/股。
根据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年、
2024年、2025年1-5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64.37万元、1,458.00
万元、
260.62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归属
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9.47元/股,满足《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之
“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不低于
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指标。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业”大类下的“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欣涛新材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
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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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1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欣涛新材按照《挂牌规则》“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以投资者需求
为导向,结合自身情况及所属行业特点、发展趋势,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要求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欣涛新材不存在豁
免披露事项。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技术失密风险
公司热熔胶产品的生产依赖于公司自有的配方及相应的生产工艺,因此产品
配方及相应的生产工艺是保持公司产品竞争优势的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
良好的经营业绩,得益于公司所拥有的前述核心技术。
公司不能排除未来因各种原因出现技术失密的风险;如该等风险真实发生,
则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可能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热熔胶产品主要应用于包装、基础设施建设、纸品加工、木工、纺织制
品、医用及美妆、常规组装和复合、消费类产品和一次性卫生制品等领域客户,
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客户下游行业需求的影响较大。如宏观
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则
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热熔胶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国内相关领域企业数量较多,市
场集中度较低。公司面临来自技术、市场、品牌、服务和客户信任等多方面的竞
争,如果未来公司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不能占有一定的市场
份额,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未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市场机遇和需求,进一步巩固在现有市场的优势地
位、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或丰富产品类型,则公司可能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失去既有主要业务的竞争优势或无法在新业务领域取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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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昭、梁涛、郑梁欣子直接持有公司合计
71.00%股份,并通
过欣涛投资、佛山天添间接控制公司
29.00%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100.00%的
股份表决权,能够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同时郑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梁涛担任董事、副总经理,郑梁欣子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能够对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对
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带来不利
影响。
(五)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各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828.02 万元、7,404.29 万元和
6,954.23 万元,占比较大。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未来应收账款金额可能随之
增加。如果未来客户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
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公司
的应收账款将存在坏账的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超过
85%,公司主要原材料大部分
属于石油化工产品,其价格受国际原油市场、国家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而波
动,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产品成本上升,而产品售价无法及时相
应调整,将会对公司毛利率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188.03 万元、3,711.67 万元和
3,308.08 万元,存货规模较高,对存货管理效能和仓储成本构成更多压力,公司已
建立有效的存货管理体系并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遭遇行业周期性下行、技术迭代
或客户重大违约等情形,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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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项目组于
2025 年 11 月,对欣涛新材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规则及违规案例,加强相关主体合规意识,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知悉负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承诺
履行等方面的责任,协助其提高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
七、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说明是否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创新层进层条件
(如有);
不适用。
八、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是否合法合
规
恒泰长财证券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欣涛新材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
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以及欣涛新材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过程中均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
关规定、行业自律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欣涛新材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主要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访谈、函证等查证方
法对欣涛新材进行尽职调查
,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欣涛新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监事、员工等
进行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和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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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
情况和发展计划。
主办券商认为,欣涛新材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恒泰长财证
券同意推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在其挂牌后对其进
行持续督导;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正常,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的产
业政策或税收政策、主要业务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
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
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公司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根据项目组对欣涛新材的尽职调查情况,审计截止日后欣涛新材经营
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认为欣涛新材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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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广东欣涛新材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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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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