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恒股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09-15
发布于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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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华恒焊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焊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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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是由华恒焊接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 于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出的 决议。根据华恒焊接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上刊登的《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统称《股东会通 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已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股东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北、 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网络投票方式等事项。
《股东会通知公告》通知定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 9:00 在江 苏省昆山市博士路 1588 号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提前15天以公告方式作出。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开通会员可解锁*,本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符合《治理规则》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 9:00 在江苏省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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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路 1588 号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本次 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华恒焊接董事长徐乐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6607703股,占华恒焊接股份总 数 264.641.506 股的 70.5134%。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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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738319 股,占华 恒焊接股份总数 264,641,506 股的 7.8364%。
综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共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207346022 股,占华恒焊接股份总数的78.3498%。经本所 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股权登记日 在册股东。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 公告》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华恒焊接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临时股东会上 提出临时议案,以及对临时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公告》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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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2073460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服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207346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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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存在 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计投票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5.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署。
经审查,华恒焊接本次临时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包含网络投票)予以按票表 决。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治 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对其各自的要求,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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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焊接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 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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