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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山东芯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芯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g.com.cn)发布了《山东芯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 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1日下午 14:3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 至 2025年 12月 31日 15:00,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钢全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 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 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根据公司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交易结束后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 册》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审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0.117.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653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数 11,563,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3216%。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3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当场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诵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含子议案,各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8)《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60.117.09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0 股; 弃权0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芯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见证律师:
李志强
变引厂 李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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