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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70260 证券简称:邦力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会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
《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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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
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一)会议事项
1.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2. 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赠与或受赠资产;
7. 债权、债务重组;
8. 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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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销售产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委托或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报告人应及时将上述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
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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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
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股转公司等公开谴责;
12. 监管部门、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住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
式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1/3 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5.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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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公司分立或合并;
10. 监管部门、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七)监管事项
1.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八)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九)其他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
信息。
第七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
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八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
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
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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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
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业务规则》
、
《信
息披露规则》
、
《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
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负责通
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将《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规则》
、
《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要
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
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
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
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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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接收重大信息、制作信
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
联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
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
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即将与所报告
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原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审阅并留存文件资料复印件,由董事
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被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
进展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报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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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签收确认送达;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董事、
监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应签收确认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
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拟报告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公告编号:2025-039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
时内。
第二十五条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时点的两个转
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
件、传真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业务规则》
、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
、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邦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