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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35505 证券简称:光音网络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北京光音网络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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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
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对回购本公司滚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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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
(二)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如超出董事会审议
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日常性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临时交易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超过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其
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五)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则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情形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服务)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批准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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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如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整的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
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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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如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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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五) 会议联系方式;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有关会议室或公司公告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但为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于董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在保障股东
充分表决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股东通过网络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
其规定。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
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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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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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
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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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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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有权参与关
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在股东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负责清点该事项之
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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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六)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或者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时,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送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度。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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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
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达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2 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制定媒体上披露股东会决议的公告事宜。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tmp/93644c34-b8c8-439a-a159-e050e1902a9b-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2
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通过相关提案的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少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