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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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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 ..........................................................................................................................................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1
第一节 概 述 .................................................................................................................................... 41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三章 附则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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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依法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9912B。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Jiangsu Qinchuan Precision Indusu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邑北路 10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00 万元人民币,已发行的股份数 6,000.00 万
股,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6,0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总经
理中选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解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解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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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严格遵循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深度聚焦市场动
态,精准把握市场导向,始终将卓越质量视为根基,筑牢发展的坚实底座。秉持
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全方位、全身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
于拼搏奋进中砥砺前行,持续优化运营策略、创新发展模式,全力以赴创造更为
优异的经济效益,同时积极回馈社会,广泛拓展公益事业版图,源源不断地为社
会输送温暖与力量,进而达成更为显著、更为深远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铸造机械制造;铸造机械
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
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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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
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陈晓锋
3038.2362
50.6373%
净资产
2025.01.10
2.
陈君虎
1024.5696
17.0762%
净资产
2025.01.10
3.
薛洪方
480.0000
8.0000%
净资产
2025.01.10
4.
徐清
259.1280
4.3188%
净资产
2025.01.10
5.
丁兴意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2025.01.10
6.
无锡必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2025.01.10
7.
朱兴俊
225.6854
3.7614%
净资产
2025.01.10
8.
李星
209.9799
3.4997%
净资产
2025.01.10
9.
卢致勇
133.4292
2.2238%
净资产
2025.01.10
10.
陶章春
112.8427
1.8807%
净资产
2025.01.10
合计
6000.00
100%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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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上述第(二)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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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
的人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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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六)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五)项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上条所述的各项权利提供相应的条件,与股
东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监督权和表
决权。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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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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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和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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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本章
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
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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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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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已经按照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的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年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召开。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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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的其他地址。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单独计票
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
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
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
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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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议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年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三)出席对象;
(四)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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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
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六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或法人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账户、持股数量;受托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授
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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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六十六条 在股东会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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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
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存。
第六节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股份向社会公开转让;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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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
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
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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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
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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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
或者注销。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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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逐一披露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披露每项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议案
是否获得通过。
第九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权益
分派方案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 2 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
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公司违反法律及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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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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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十五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九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八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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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
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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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同样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不设独立董事,董事中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十)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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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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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十四)
款及本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
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由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微信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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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微信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特殊事
项对董事会出席董事比例或通过决议表决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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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经理 2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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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
移交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披露管理事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其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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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
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
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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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
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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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由微信、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微
信、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
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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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
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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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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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邮件、传真、微信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微信、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微信、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微信、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书面文件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送出的,以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三)公司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式送
回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四)公司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送出的,通知作出时为送达时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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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
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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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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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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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1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
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
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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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公司董事
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
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
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百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
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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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
协商解决,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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