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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
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创
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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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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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
九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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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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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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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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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如公司仅有
一名独立董事的,仅需一名独立董事即可)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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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除上述独立董事应尽义务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同样适
用于独立董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获得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