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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
874193 证券简称:信展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
信息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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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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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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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电子邮件沟通;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
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正式公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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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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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
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
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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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董事会秘书或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答投
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
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
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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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
告,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三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
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
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
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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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