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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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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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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的相关
规定,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吉奥”、“股份公司”或“公司”)
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
准,并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办券商”)作
为其挂牌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金公司对磐吉奥的
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磐吉奥本
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之日,主办券商自身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磐吉奥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之日,磐吉奥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及其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之日,主办券商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磐吉奥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
磐吉奥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
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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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
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
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
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
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磐吉奥提供的资
料及公开信息,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磐吉奥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磐吉奥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之日,中金公司与磐吉奥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中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挂牌推荐职责。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中金公司推荐磐吉奥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
《工作指引》《尽调指引》的要求,对磐吉奥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
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磐吉奥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交
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
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磐吉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
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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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1、项目组经过前期尽职调查后,于 2025 年 7 月向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
委员会申请立项,并提交了立项申请材料。
2、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收到立项申请后,协调各部门委派的 8 名立项委员
对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立项委员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
3、项目组对立项委员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后,立项委员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且经投
资银行部管理层同意后,本项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正式完成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本次挂牌推荐项目立项后,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了质控小
组,对项目执行进行日常审核和质量控制,密切关注和跟踪重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具体如下:
1、2025 年 9-10 月,质控小组对项目全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质控小组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3、2025 年 11 月 13 日,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讨论该
项目,对项目尽职调查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问核,形成
问核书面记录;
4、2025 年 11 月,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次挂牌推荐项目立项后,内核部组建了内核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
终端风险控制,密切关注和跟踪重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会议由 7 名内核委员参加,内核
委员来自内核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
量控制委员会等部门或团队,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内核委员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
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充分讨论,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项目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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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
3、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
4、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四、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根据项目小组对磐吉奥的尽职调查,主办券商认为磐吉奥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
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
股转系统定位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开转让条
件。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9 月,2022 年 7 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17,400.50 万元。
因此,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规定。
(2)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况。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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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
因此,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规定。
(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已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
公司治理架构,除《公司章程》外,公司相应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按照《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
排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
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岗位设置,并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废止
《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完整。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相关决议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4)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汽车零部件及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
计凭证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公司合法存续,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
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生产经营稳定,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也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应予
解散以及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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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中金公司与磐吉奥已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磐吉奥聘请中金公司
作为其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推荐的主办券商,并对完成股票挂牌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作出相应安排。
因此,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股份公司系按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颁布的《挂牌规则》的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至
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因此,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
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
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
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
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含决议)、增资协
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
公开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因此,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已建立健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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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已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
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
治理制度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层面未设置表决权差异
安排。
7、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等,查阅公司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同时经核查全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
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
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二)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
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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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四)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六)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
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
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
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等关键资源要素,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因此,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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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项目组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生产体系、
采购和销售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2)资产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项目组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
土地、厂房系自有或以公允价值向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租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产权
明晰,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项目组核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现任董事的选举均由股东会作出,高级管理人员均
依法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公司财务
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项目组核查,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
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
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策。公司拥有独立银行账
户,依法独立纳税。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
(5)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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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项目组核查,按照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设
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并规范运作。公司根
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置经营管理职能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
清晰。公司组织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
营的情形,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控股股东违规干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现
象。
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内部审
议程序,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已不存在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已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1、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的情形。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 2023 年 度 和 2024 年 度 , 公 司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11,000.78 万元和 114,462.5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 11,287.07 万元和 11,476.2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公司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公司最近一
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5.83 元/股,不少于 1.00 元/股。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及精密模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存在《挂牌规则》
第二十二条提及的以下情形:
“(一)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二)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三)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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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根据中金公司对磐吉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核查,中金公司认为:
(1)公司已充分披露挂牌后已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
条件指标等;
(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
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
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5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69.21%、63.67%、67.79%,境外销售主要包括加拿大、美国以及欧洲等
国家和地区。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19.94%、13.42%、
12.63%。
2018 年以来,美国政府采取了多项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
级。如果后续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包括美国大幅提升公司产品的关税等,将会在一
定程度削弱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抑制终端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若公司未采
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各国政治局势、
经济政策等变动均会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未来,若公司其他海外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改变了进口关税政策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则可能会影响公司产品在该国
的销售,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9.05%、31.12%和 29.48%,总体相对稳
定。由于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公司产品所适配的下游市场新车型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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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年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等因素,公司可能面临综合毛
利率下滑的风险。
(三)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7,016.54 万元、27,891.19 万元和
27,883.41 万元。公司存货主要为根据客户订单或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及发货所需的原材
料、发出商品、在产品和模具等。若未来公司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公司可能面临存货
跌价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7,202.46 万元、29,322.76 万元和
29,920.87 万元。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长,
如公司客户经营情况或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发
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金周转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与全球多家主流整车厂或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
作关系。公司的客户群体不仅包括主流整车企业如通用汽车、一汽集团、BMW 集团、
上汽集团、长城汽车、斯特兰蒂斯、福特汽车,还包括麦格纳集团、莱顿集团、采埃
孚等国际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
入比例分别为 70.89%、77.07%和 75.29%,客户集中度较高。鉴于汽车行业零部件供
应商集中配套的行业特性、以及整车厂客户从开发、定点到实现批量供货的时间周期
通常较长,公司目前面临的客户集中情形仍将持续存在,因此,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
业绩下滑或公司的订单量大幅减少,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1,000.78 万元、114,462.58 万元、49,803.72 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287.07 万元、11,476.29
万元和 5,814.50 万元。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零部件,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发
展状况及景气度密切相关,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因市场竞争、下游各应用领域市场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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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放缓、国家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中国与欧美贸易争端加剧或客户经营与公司
合作情况变化等问题而导致业绩增速放缓甚至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分别为 69.21%、
63.67%、67.79%,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196.98 万元、-284.60 万元、515.09 万元(负数
为损失),汇兑损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33%、-1.78%和 6.67%,汇率波动
对公司业绩具有一定影响。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并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
措施减弱汇率波动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市场竞争风险
在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众多企业切入到新
能源汽车赛道,部分传统燃油车企开始转型。随着汽车制造新进入者的增加,一方面
带来对上游汽车零部件需求的增长,另一方面对汽车零部件厂商的要求更为严苛。同
行业现有竞争对手若通过加强与整车厂的同步研发、推出更具性价比的产品方案,则
可能对公司现有产品产生替代,因此,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客户开拓、产品研发、技术
改进、规模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力度。同时,汽车整车厂有着较为严格的供应商
准入体系和标准,对供应商的认证周期流程较长。若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无法保持自
身竞争优势、新客户开发进展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地位将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
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HAIRU PAN、STEVE PAN 父子二人,HAIRU PAN 现担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STEVE PAN 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100%股
份,两人对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虽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
且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以约束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但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
控制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不
当影响或侵占公司利益,则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专业人才流失的风险
高素质专业人才是公司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随着行业竞争逐步加剧,市场
对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争夺会更加激烈,公司可能面临因竞争而流失人才的风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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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及产品线的扩大,公司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
如果公司不能根据市场的发展提供更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或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将可能无法保持团队的稳定及吸引足够的专业人才,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中金公司已对磐吉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进行
了培训,上述接受培训的人员已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
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主办券商在磐吉奥挂牌后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
责任,督促磐吉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其他
法定义务,协助磐吉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情况(如有)
不适用。
八、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情况(如有)
不适用。
九、聘请第三方合规性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主办券商对主办券商和公司为本次推荐挂
牌业务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 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及财务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及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
作,主办券商已聘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推荐挂牌业务的主办券商律师,聘
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推荐挂牌业务的主办券商会计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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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7891P
负责人
王玲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银行与融资、合规业务、公司与并购、数字经济、争议解决与诉讼、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保险、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劳动、私募股权与基金、债务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战略并购与重组、税务
主办券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7891P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
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主办券商律师同意接受主办券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主办券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协助甲方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本项目提交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挂牌申请文件、协助甲方编制推荐挂牌工作底稿及反
馈回复材料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出具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意见等。
(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1W
负责人
谭小青、宋朝学、李晓英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破产清算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办券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 11010136 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符合《证
券法》规定。
主办券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主办券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主办券商提供财务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主办券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
审阅主办券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主办券商收
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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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项目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
资金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支付给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中
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尚未支付相关费用。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主办券商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
主办券商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公司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公司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为公司提供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全流程信息化等服务;公司聘请了境外律师对公司
境外子公司及境外销售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主办券商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除聘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
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项目的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
主办券商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依法
聘请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
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境外律师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
规定。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对挂牌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
否遵守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的核查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磐吉奥共有 3 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控股股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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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平台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须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程序。
(二)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审计截止日后,磐吉奥产业政策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未涉及进出口业务、
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不存在新增对公司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申请挂牌
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主体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磐吉奥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磐吉奥及其
上述相关主体不存在被列入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要求。
十、推荐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后认为,磐吉奥符合《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同意推荐其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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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磐吉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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