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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4365 证券简称:杭州掌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掌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掌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掌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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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五)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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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7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7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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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 50% (含 50%)的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上述
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向金额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已经按照本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
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条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
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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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
信或网络及其他方式参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及召开方式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
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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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及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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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已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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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包括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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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执行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加盖公章或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代理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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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相关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的答复。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
言权。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
、
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
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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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经理作出答复或说
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息时间。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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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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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根据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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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
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
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
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
公司的决定。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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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回购;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六)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八)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九)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公
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
会提名。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度。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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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也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至少推举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
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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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六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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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 当事人应当承担
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的,
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具体事宜由董事秘书负责。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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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多于”、
“不满”
、
“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中列明的有关专门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的特殊规定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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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