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孚环境: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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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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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0710 证券简称:中孚环境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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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

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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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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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注: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2.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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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

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必要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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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在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审议以上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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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监事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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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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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开发行上市或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发行公司债券;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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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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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关联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但是,该关联事项涉及由本制度规定的需由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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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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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

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

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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