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恒业股份: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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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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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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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释
义 .................................................................................................................................................... 5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公司的设立
.................................................................................................................................. 16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9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1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25
八、公司的业务
.................................................................................................................................. 3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47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4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4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7
十六、公司的税务
.............................................................................................................................. 5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2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63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4
二十一、结论意见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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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
2021】年上锦杭非诉字第 40415-1 号
致: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恒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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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
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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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恒业股份、公司
指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恒业有限
指
浙江恒业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为
“平湖恒通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业电子有限公司”),系恒业股份的前身
恒业绿能
指
浙江恒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恒业安哥拉公司
指
HENGYE ELECTRONICS- INDUSTRIA,S.A(中文名称:恒业电子
工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恒业刚果(金)公司
指
Hengye Electric Equipments Company Sarlu(中文名称:恒业电子
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泰昌集团
指
泰昌集团有限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浙江加益
指
浙江加益投资有限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上海丹阳
指
上海丹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平湖通用
指
平湖市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光明实业
指
平湖光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平湖群益
指
平湖市群益职工持股会,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平湖电力实业
指
平湖市电力实业总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嘉兴物资贸易
指
嘉兴电力局物资贸易总汇,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珠海恒通
指
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电能仪表公司,系恒业有限历史股东
平湖恒旺
指
平湖恒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恒业股份现有股东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主办券商、国金证
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天健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全国股转公
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指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挂牌后适用)》
《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指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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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5〕第 14991
号审计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挂牌指引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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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正
文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
1、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
议案》《关于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2、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挂
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挂牌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拟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
(
1)授权董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本次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具体方案;
(
2)授权董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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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运作
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
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确定各
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
(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完成后,
根据实际情况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新的公司章程及所涉及其他事项
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
6)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
关的事宜;
(
7)本授权的有效期限:本议案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程序和
授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
尚需取得的核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工商档案、调查表等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国务院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49 号),股东
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核
准,但尚需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取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
与授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挂牌的申请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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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9896A
住所
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
181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秀银
注册资本
12,255 万元
实收资本
12,255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产品(系统)、低压电器、低
压计量箱、环境监测专业仪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件、电子器
材、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塑胶制品(不含食品包装);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
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新能源技术咨询及服务;相变储能材料
的研发、销售;新能源设备、供热及制冷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
调试、上门维修服务;电子式监测仪表装置及管理系统的技术研发
及咨询服务、工程实施及安装运维;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5 年 05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05 月 30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成立了“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6MA2GLBYJ13,负责人为孙林忠,住所为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元城
19 幢 2501 室,经营范围为“销售:电能表、
用电信息采集产品(系统)、低压电器、低压计量箱、环境监测专业仪器设备、
仪器仪表、电子元件、电子器材、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塑胶制品
(不含食品包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新能源技术咨询及服务;相变储能材料的研发、
销售;新能源设备、供热及制冷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调试、上门维修服务;
电子式监测仪表装置及管理系统的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工程实施及安装运维;
合同能源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系采用发起设立方式,于
2022 年
12 月由恒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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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在最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依法设立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
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
情形。
2、公司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内部决议、股权转让文件、公司章程、验资
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
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东的历次出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3、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由恒业有限以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
2.1 条及《挂牌规则》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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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恒业有限于
1995 年 5 月 30 日依法设立,并于 2022 年 12 月变更为恒业股
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存续满两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期间已满两年,股本总额不
低于
500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符合《业务规
则》第
2.1 条第(一)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二)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
计报告》,公司是一家围绕智能化电能计量器具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开展研发、
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明确,公
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057.74 万元、11,909.35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90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的情形;亦不存在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或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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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
(
1)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已按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
“三会
一层
”)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
2)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会议资料,恒业股份设立
后,报告期内上述各机构能够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能遵守《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3)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
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确认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得到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合法规范经营
(
1)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
业专项信用报告》、公司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
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义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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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
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
2)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审计报告》,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
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天健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根据公司的工商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访谈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份权属明晰,各股东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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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属争议或受限制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
述,恒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不存在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3、股票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股票限售安排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股份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
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证券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具备担任公司
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
公司已与国金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国金证券
作为主办券商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
国金证券对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推荐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由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
经逐条对照《分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分层管理办
法》规定的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057.74万元、11,909.3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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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202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41.52%和38.47%,不低于6%;截至目前的股本总额为12,255万元,不少于
2,000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4
年
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5,554.65万元。公司治理健全,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已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
等相关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
12个月内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示的以下情形,符合《分
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
执行完毕;
(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
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
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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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
消除;
(
6)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及《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四、
公司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就公司的设立进行了查验,包括:查阅公司设立的全套工
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创立
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
(一)公司前身恒业有限的设立
公司前身恒业有限的设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七、公司的股本及
其演变
”。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设立程序
恒业股份系由恒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恒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具体程序如下:
(
1)2022 年 10 月 10 日,恒业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恒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名称拟定为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天健所为本次整体
变更的审计机构,同意聘请坤元评估为本次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
(
2)2022 年 12 月 14 日,天健所出具了天健审〔2022〕10071 号《审计报
告》,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确认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恒业有
限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25,128,378.44 元、总负债为 270,524,716.48 元、净资产为
154,603,661.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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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2 年 12 月 14 日,坤元评估出具了坤元评报〔2022〕940 号《资产
评估报告》,
2022 年 10 月 31 日,恒业有限经评估的总资产为 449,969,510.31
元、总负债为
270,524,716.48 元、净资产为 179,444,793.83 元。
(
4)2022 年 12 月 14 日,恒业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确认上述《审计
报告》和《评估报告》结果,并同意以经审计的恒业有限
2022 年 10 月 31 日的
净资产中的
11,000 万元折成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
(
5)2022 年 12 月 15 日,恒业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对
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项进行了约定。
(
6)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恒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
7)同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主席。
(
8)2023 年 1 月 13 日,天健所出具天健验〔2023〕58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止恒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54,603,661.96 元,根据《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股本
11,000.00 万元,
资本公积
44,603,661.96 元。
2022 年 12 月 20 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9896A 的《营业执照》。
恒业股份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7,700.00
70.00
净资产折股
2
邵安强
3,300.00
30.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1,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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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共有
2 名发起人,均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公司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具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4、公司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的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书》
2022 年 12 月 15 日,陈秀银、邵安强签署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浙江恒业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就股份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四)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
及验资情况
1、审计事项
2022 年 12 月 14 日,天健所出具了天健审〔2022〕10071 号《审计报告》,
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确认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恒业有限经审
计 的 总 资 产 为
425,128,378.44 元、总负债 为 270,524,716.48 元、净资产为
154,603,661.96 元。
2、评估事项
2022 年 12 月 14 日,坤元评估出具了坤元评报〔2022〕940 号《资产评估报
告》,
2022 年 10 月 31 日,恒业有限经评估的总资产为 449,969,510.31 元、总负
债为
270,524,716.48 元、净资产为 179,444,793.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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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事项
2023 年 1 月 13 日,天健所出具天健验〔2023〕58 号《验资报告》,经审
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止恒业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54,603,661.96 元,根据《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股本
11,000.00 万元,资
本公积
44,603,661.96 元。
(五)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关于设立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关
于制定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发起人协
议、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以
及创立大会的召开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
设立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化电能计量器具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
合同,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
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公司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
售其生产的产品;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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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公司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不动
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主要设备购买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公司具备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上述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的情形。
(三)
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说明、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不存在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亦不存在恒业股份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四)
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并制
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十四、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说明、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并经查验公司财务部门的设置、人员组成
情况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公司银行账户设立情况、税务登记办理情况等,公司
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
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公司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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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陷。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对关联方依赖情况,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非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设立时共有
2 名发起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陈秀银,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
公司设立时,陈秀银直接持有公司
7,700.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0%。
2、邵安强,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
公司设立时,邵安强直接持有公司
3,300.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
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公司出资及成为发起
人股东的资格。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公
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
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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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是由恒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有限的债权债务依法
由公司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7,770.00
63.4027
净资产折股、
货币
2
邵安强
3,300.00
26.9278
净资产折股
3
平湖恒旺
717.00
5.8506
货币
4
陈文华
188.00
1.5341
货币
5
邹旭峰
117.00
0.9547
货币
6
孙林忠
98.00
0.7997
货币
7
鲁燕飞
65.00
0.5304
货币
合计
12,255.00
100.0000
-
除公司的发起人以外,全体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
1)陈文华,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
2)邹旭峰,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
(
3)孙林忠,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9*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青秀城****。
(
4)鲁燕飞,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
2、非自然人股东
(
1)平湖恒旺
根据平湖恒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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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湖恒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平湖恒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2MAC3238W3F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兴二路
988 号综合楼 617-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秀银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湖恒旺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比例
(
%)
所涉员工在恒业股
份处的具体任职
1
陈秀银
1,163.00
1,163.00
54.0679
董事长
2
周静娟
154.00
154.00
7.1595
财务总监
3
张福才
113.00
113.00
5.2534
采购部经理
4
黄亨
105.00
105.00
4.8815
营销部经理
5
王珈
64.00
100.00
4.6490
副总工
6
洪晨力
80.00
80.00
3.7192
研发部副经理、监
事会主席
7
胡萌
40.00
68.00
3.1613
副总工
8
张建启
56.00
68.00
3.1613
研发部副经理
9
艾文文
30.00
64.00
2.9754
行政部副经理
10
马巧娟
68.00
56.00
2.6034
软件工程师
11
王勤龙
56.00
56.00
2.6034
硬件工程师
12
余武军
68.00
68.00
1.8596
硬件工程师
13
刘欢
30.00
30.00
1.3947
测试工程师
14
李成忠
100.00
100.00
1.3947
外贸部副经理
15
张艳
12.00
12.00
0.5579 行政部主管、监事
16
卫伟
12.00
12.00
0.5579
采购部主管、职工
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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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51.00
2,151.00
100.0000
-
根据公司的说明,平湖恒旺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平湖恒旺的资金系出资人
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将其资产
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
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三)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现有股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
1)陈秀银系平湖恒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平湖恒旺 54.0679%合伙份
额。
(
2)陈秀银系邵安强母亲的兄弟。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秀银直接持有公司
7,770.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63.4027%;同时,陈秀银通过平湖恒旺控制公司 5.850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69.2578%的股份。因此,陈秀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工商资料,对股东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最近两年,陈
秀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出资方
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有股东具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陈秀银在报告期内一直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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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恒业有限的设立及其股本演变
1、1995 年 5 月,恒业有限成立
1995 年 5 月 5 日,浙江省平湖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出具了平计经技〔1995〕
125 号《关于同意建立嘉兴恒通电子仪表公司立项报告的批复》,同意平湖市供
电局和珠海恒通合作生产,建立嘉兴恒通电子仪表公司,总投资
300 万元。
1995 年 5 月 13 日,珠海恒通与平湖电力实业、嘉兴物资贸易签署了《关于
组建平湖恒通电子仪表责任有限公司的实施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恒业有限,平
湖电力实业货币出资
150 万元,嘉兴物资贸易货币出资 90 万元,珠海恒通出资
6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0 万元、技术软件出资 30 万元)。
1995 年 5 月 19 日,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平湖)名称预核〔1995〕
第
23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平湖恒通电子
仪表有限公司
”。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湖电力实业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其填制的《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恒业有限由浙江省平湖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实收
资本
300万元,其中法人资本300万元。
1995 年 5 月 30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经营期限为 6 年。
1995 年 6 月 2 日,平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平会师委(95)84 号《验资报
告》,经验证,平湖电力实业已投入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嘉兴物资贸易已投入
人民币玖拾万元;珠海恒通已投入人民币叁拾万元。珠海恒通尚有技术软件折价
叁拾万元在
1995 年四季度投入。
恒业有限成立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平湖电力实业
150.00
50.00
货币
2
嘉兴物资贸易
90.00
30.00
货币
3
珠海恒通
60.00
20.00
货币、技术
合计
3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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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
1998 年 3 月 25 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嘉市)名称预核〔98〕
第
179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嘉兴市恒业
电子有限公司
”。
1998 年 5 月 5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为“嘉兴市恒业
电子有限公司
”。
1998 年 5 月 8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注意到,恒业有限设立时,珠海恒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
30 万元,
但未对用以出资的技术软件进行评估,且在股东未全部缴纳出资时即取得验资报
告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进行评作价,且
应在股东全部出资并验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上述技术软件出资未进行
评估的行为及恒业有限设立时股东未全部出资即申请设立登记不符合当时适用
的法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恒业有限及恒业股份历次出资凭证,货币出资均已实缴到
位;为确保恒业有限注册资本足额实缴,恒业有限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临
时股东会,审议同意受让取得非货币出资相应股权的股东陈秀银以现金
30 万元
置换非货币资产出资
30 万元,以保障不损害恒业有限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日,
恒业有限与陈秀银签署了《出资置换协议》,约定由陈秀银向公司投入货币
30
万元用于置换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的
30 万元且将置换后非货币出资对应
的无形资产无偿赠予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陈秀银向恒业有限投入资金 30
万元用于置换
1995 年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综上所述,恒业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已整改完毕,不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情
况,股东之间未因此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诉讼或仲裁,亦未损害任何债权人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01 年 2 月,恒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8 年 6 月 16 日,珠海恒通、平湖电力实业、嘉兴物资贸易唯一股东嘉兴
市电力集体资产经营中心和恒业有限签署了《投资转让协议》,珠海恒通将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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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
有的恒业有限
60 万元出资额以 60 万元转让给平湖电力实业。
2001 年 2 月 24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珠海恒通将其
持有的恒业有限出资额
6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平
湖群益;嘉兴物资贸易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出资额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
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平湖电力实业。
次日,珠海恒通与平湖群益、嘉兴物资贸易与平湖电力实业分别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01 年 2 月 28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平湖电力实业
240.00
80.00
货币、技术
2
平湖群益
60.00
20.00
货币
合计
300.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恒业有限于 1998 年 6 月即已
发生股权变更事项,恒业有限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
2)2000 年 5 月经营期限
届满后未及时办理经营期限的工商变更登记。
恒业有限已于
2001 年 2 月就股权变更及延长经营期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且股东之间未因上述瑕疵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诉讼或仲裁,亦未损害任
何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上述瑕疵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03 年 5 月,恒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3 年 4 月 23 日,平湖电力实业与光明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平湖电力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
240 万元(占注册资本 80%)转让给光明实
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240 万元。
2003 年 5 月 6 日,光明实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让平湖电力
实业持有的公司出资额
240 万元(占注册资本 80%)。
2003 年 5 月 6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平湖电力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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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
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
240 万元(占注册资本 80%)转让给光明实业。
2003 年 5 月 8 日,平湖市供电局出具了平电财〔2003〕62 号《关于平湖市
电力实业总公司长期投资转让等事宜的决定》,决定将平湖电力实业持有的恒业
有限
240 万元的长期投资转让给光明实业。
2003 年 5 月 8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光明实业
240.00
80.00
货币、技术
2
平湖群益
60.00
20.00
货币
合计
300.00
100.00
-
4、2005 年 5 月,恒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4 月 26 日,平湖群益召开理事会,出席理事一致同意平湖群益将其
持有的公司出资额
6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平湖通
用。
2005 年 5 月 9 日,平湖群益向平湖市职工保障基金协会职工持股会管理办
公室提交了《关于投资款转让的请示》,平湖市职工保障基金协会职工持股会管
理办公室批复同意。
2005 年 5 月 15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平湖群益将其
持有的恒业有限出资额
6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平
湖通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同日,平湖群益与平湖通用签署了《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
2005 年 5 月 30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光明实业
240.00
80.00
货币、技术
2
平湖通用
60.00
20.00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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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
合计
300.00
100.00
-
2005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为“浙江恒业电子
有限公司
”。
2005 年 11 月 24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浙工商)名称预核内
〔
2005〕第 01761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
“浙江恒业电子有限公司”。
2005 年 11 月 28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006 年 4 月,恒业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
2006 年 3 月 23 日,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嘉信会验(2006)85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3 月 17 日,恒业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666 万元,实收资本 666 万元。
2006 年 3 月 28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光明实
业将其持有的
240 万元出资额以 240 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平湖通用;同意以
36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66 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上海丹阳以货币方式认缴。
2006 年 3 月 28 日,光明实业与平湖通用签署了《股权转让出资同意书》。
2006 年 4 月 11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上海丹阳
366.00
54.95
货币
2
平湖通用
300.00
45.05
货币、技术
合计
666.00
100.00
-
本所律师注意到,恒业有限本次增资验资时间早于股东会决议时间。上述增
资事项已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签署《股权转让出资同意
书》且已实际完成出资,不会对该次变更的有效性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6、2007 年 12 月,恒业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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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
2007 年 12 月 28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吸收浙江加
益为恒业有限新股东;同意原股东上海丹阳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
366 万元出资额
以
36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浙江加益。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同日,上海丹阳与浙江加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 年 12 月 28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
本为
1,334 万元,即恒业有限注册资本由 666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出资方式
为货币,其中由浙江加益以
73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34 万元,平湖通用以 600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
2007 年 12 月 28 日,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嘉信会验(2007)246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12 月 28 日止,恒业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
民币
2,000 万元,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2007 年 12 月 29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浙江加益
1,100.00
55.00
货币
2
平湖通用
900.00
45.00
货币、技术
合计
2,000.00
100.00
-
7、2008 年 12 月,恒业有限第三次增资
2008 年 12 月 10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
本为
5,000 万元,即恒业有限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出资方
式为货币,其中浙江加益以
2,7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750 万元,平湖通用以
2,2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250 万元。
2008 年 12 月 12 日,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嘉信会验(2008)218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12 月 12 日止,恒业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
民币
7,000 万元,实收资本 7,000 万元。
2008 年 12 月 15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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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浙江加益
3,850.00
55.00
货币
2
平湖通用
3,150.00
45.00
货币、技术
合计
7,000.00
100.00
-
8、2012 年 2 月,恒业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2 月 6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浙江加益将其
持有的恒业有限
20%的股权即 1,400 万元出资额以 2,201.76 万元的价格(以 2011
年
8 月 24 日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嘉源评报(2011)179 号《评估报
告》为准上浮
5%)转让给泰昌集团;同意平湖通用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 20%的
股权即
1,400 万元出资额以 2,201.76 万元的价格(以 2011 年 8 月 24 日嘉兴市源
丰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嘉源评报(
2011)179 号《评估报告》为准上浮 5%)转让
给泰昌集团。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同日,浙江加益、平湖通用分别与泰昌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2 月 8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泰昌集团
2,800.00
40.00
货币
2
浙江加益
2,450.00
35.00
货币
平湖通用
1,750.00
25.00
货币、技术
合计
7,000.00
100.00
-
9、2012 年 8 月,恒业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5 月 31 日,平湖通用与泰昌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平湖通
用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
25%的股权即 1,750 万元出资额根据嘉兴市源丰资产评
估公司出具的嘉源评报(
2011)179 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上浮 5%
及评估基准日至协议签署日之间账面净资产差额确定以
2,861.77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泰昌集团。
2012 年 5 月 31 日,浙江加益与泰昌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浙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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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益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
35%的股权即 2,450 万元出资额根据嘉兴市源丰资产评
估公司出具的嘉源评报(
2011)179 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上浮 5%
及评估基准日至协议签署日之间账面净资产差额确定以
4,006.48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泰昌集团。
2012 年 7 月 26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浙江加益将其
持有的恒业有限
35%的股权即 2,4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泰昌集团;同意平湖通用
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
25%的股权即 1,7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泰昌集团。其他股东
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2 年 8 月 14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泰昌集团
7,000.00
100.00
货币、技术
合计
7,000.00
100.00
-
2023 年 4 月 14 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平政函〔2023〕40 号《关于浙江
恒业电子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函》
,
确认恒业有限自
1995 年设立至 2012
年成为泰昌集团全资子公司期间的历次股权变更行为真实、合法、有效,由此形
成的股权结构及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国有资产、
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恒业有限自设立至
2012 年成为泰昌集团全资子公司期间的历次
股权变更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0、2012 年 8 月,恒业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8 月 8 日,泰昌集团与陈秀银、邵安强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泰昌集团将恒业有限
70%的股权以 78,902,390 元转让给陈秀银,将公司 10%的
股权以
11,271,770 元转让给邵安强。
2012 年 8 月 22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泰昌集团将其
持有的恒业有限
70%的股权即 4,9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秀银;同泰昌集团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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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持有的恒业有限
10%的股权即 7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邵安强。其他股东同意放
弃优先受让权。
2012 年 8 月 24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4,900.00
70.00
货币、技术
2
泰昌集团
1,400.00
20.00
货币
3
邵安强
700.00
10.00
货币
合计
7,000.00
100.00
-
11、2014 年 4 月,恒业有限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4 月 22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泰昌集团将其
持有的恒业有限
20%的股权即 1,4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邵安强。其他股东同意放
弃优先受让权。
2014 年 4 月,泰昌集团与邵安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泰
昌集团将其持有的恒业有限
20%的股权以 22,543,540 元转让给邵安强。
2014 年 4 月 24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4,900.00
70.00
货币、技术
2
邵安强
2,100.00
30.00
货币
合计
7,000.00
100.00
-
12、2017 年 6 月,恒业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7 年 6 月 1 日,恒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为
4,000 万元,即恒业有限注册资本由 7,000 万元增加至 11,000 万元,出资方式
为货币,其中由陈秀银以
2,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800 万元,邵安强以 1,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7 日,恒业有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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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4
本次增资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7,700.00
70.00
货币、技术
2
邵安强
3,300.00
30.00
货币
合计
11,000.00
100.00
-
2022 年 10 月 25 日,恒业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陈
秀银以现金
30 万元置换非货币资产出资 30 万元。
同日,陈秀银与恒业有限签署了《出资置换协议》。
2022 年 10 月 28 日,陈秀银向恒业有限投入资金 30 万元用于置换 1995 年
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本次置换后,恒业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7,700.00
70.00
货币
2
邵安强
3,300.00
30.00
货币
合计
11,000.00
100.00
-
2023 年 1 月 12 日,天健所出具天健验〔2023〕57 号《验资报告》,经审
验,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合计人民币肆仟万元。
(二)
恒业股份的设立及其股本演变
1、2022 年 12 月,恒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恒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四、公司的设立”。
2、2022 年 12 月,恒业股份第一次增资
2022 年 12 月 21 日,恒业股份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增资的议案》,即公司
吸收陈文华、邹旭峰、高杰、孙林忠、鲁燕飞、平湖恒旺为公司新股东;陈文华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564 万元认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188.00 万股(占增资后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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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5
股本的
1.5341%),邹旭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51 万元认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117.00
万股(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
0.9547%),孙林忠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94 万元认
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98.00 万股(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 0.7997%),高杰以货币
出资人民币
210 万元认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70.00 万股(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
0.5712%),鲁燕飞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95 万元认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65.00 万股
(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
0.5304%),平湖恒旺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2,151 万元认
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717 万股(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 5.8506%)。本次增资完成
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1,000 万元增加至 12,255 万元,总股本将由 11,000 万股
增加至
12,255 万股。股本溢价 2,5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2 年 12 月 23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3 年 1 月 14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23〕
5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止,公司已收到新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壹仟贰佰伍拾伍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25,100,000.00 元。
本次增资后,恒业股份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7,700.00
62.8315
净资产折股
2
邵安强
3,300.00
26.9278
净资产折股
3
平湖恒旺
717.00
5.8506
货币
4
陈文华
188.00
1.5341
货币
5
邹旭峰
117.00
0.9547
货币
6
孙林忠
98.00
0.7997
货币
7
高杰
70.00
0.5712
货币
8
鲁燕飞
65.00
0.5304
货币
合计
12,255.00
100.0000
-
3、2023 年 12 月,恒业股份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12 月 25 日,高杰与陈秀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高杰将其持
有的恒业有限
70 万股股权以 224.40 万元转让给陈秀银。
陈秀银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公司签发的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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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业股份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秀银
7,770.00
63.4027
净资产折
股、货币
2
邵安强
3,300.00
26.9278
净资产折股
3
平湖恒旺
717.00
5.8506
货币
4
陈文华
188.00
1.5341
货币
5
邹旭峰
117.00
0.9547
货币
6
孙林忠
98.00
0.7997
货币
7
鲁燕飞
65.00
0.5304
货币
合计
12,255.00
100.0000
-
(三)
公司股权是否曾存在代持
公司历史沿革中直接股东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权的情形,根据平湖市人
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平政函〔2025〕52 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恒业有限于
2012 年成
为泰昌集团全资子公司,此前历史股东穿透后存在间接股东股权代持且最终出资
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但不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亦不属于对外非法
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且已规范清理完毕。
(四)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五)
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情况
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浙江“专
精特新”板入板培育(企业简称:恒业股份,挂牌代码:
861178)。
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
牌展示,期间未曾进行股权交易或募集资金的行为,此外亦不存在违反本中心相
关业务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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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7
公司所在的培育系统仅具培育展示功能,不具备交易功能,无需在向全国股
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前办理停牌手续。公司将根据《挂牌指引
1 号》的规定,在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挂牌函至挂牌前完成在浙
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的摘牌。
八、
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生产方式均在其《营业
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之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
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及境外律师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即恒业安哥拉公司,其基本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其经营符合当地
相关法律规定。
(三)
公司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最近两年一直
是一家围绕智能化电能计量器具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开展研发、设计、制造、销
售和服务的企业,最近两年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比例(
%)
2023 年度
38,266.90
37,937.99
99.14
2024 年度
40,223.86
40,134.77
99.78
根据公司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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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境内有效资质和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利
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颁发/备案/
登记日期
有效期
1
恒业
股份
浙江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证
书
[注 1]
/
浙江省经济和信
息化厅
2021.12
2024.12
2
恒业
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GR2023330114
51
浙江省科学技术
厅、浙江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
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12.8
三年
3
恒业
股份
安全生产标准
化二级企业证
书
浙
AQBJXI202400
015
浙江省应急管理
厅
2024.8.9
2027.8.8
4
恒业
股份
食品经营许可
证
JY3330482013
1392
平湖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23.5.23
2027.5.19
5
恒业
股份
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
备案编码
3304950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嘉兴海关
2012.2.29
2099.12.31
6
恒业
股份
企业境外投资
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23002
22 号
浙江省商务厅
2023.3.21
/
7
恒业
股份
外汇业务登记
凭证
353304822020
12028427
国家外汇管理局
平湖市支局
2023.9.20
长期
8
恒业
股份
测量管理体系
CMS 浙
[2021]AAA179
0
中启计量体系认
证中心
2021.1.14
2026.1.13
9
恒业
股份
企业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认证
ZJLH21IP0103
R1M
中际连横(北
京)认证有限公
司
2024.6.19
2027.6.18
10
恒业
股份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15/24E6617R5
0
杭州万泰认证有
限公司
2024.5.8
2027.6.29
11
恒业
股份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注 2]
15/23Q5373R7
1
杭州万泰认证有
限公司
2023.4.28
2025.5.4
12
恒业
股份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15/24S6618R5
0
杭州万泰认证有
限公司
2024.5.8
2027.6.29
13
恒业
股份
绿色包装评价
认证证书
98024GP00008
R0M
深圳宏帆国际认
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4.9.29
2027.9.28
14
恒业
股份
绿色设计产品
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98023GD0066
R0M
深圳宏帆国际认
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3.9.25
2026.9.24
15
恒业
股份
绿色供应链管
理体系认证证
书
98023LGMS00
64R0M
深圳宏帆国际认
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3.9.25
2026.9.24
16
恒业
社会责任管理
98024SA00088
深圳宏帆国际认
2024.3.20
202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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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9
序
号
权利
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颁发/备案/
登记日期
有效期
股份
体系认证证书
R0M
证中心有限公司
17
恒业
股份
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0124En20173
ROM/3200
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
2024.4.25
2027.4.24
18
恒业
股份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
证
浙平字第
237017 号
平湖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2023.5.16
2028.5.15
19
恒业
股份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开通会员可解锁*
79896A001X
嘉兴市生态环境
局平湖分局
2023.6.29
2028.6.28
20
恒业
绿能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NOA2409190
挪亚检测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
2024.9.19
2027.9.18
21
恒业
绿能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NOA2409191
挪亚检测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
2024.9.19
2027.9.18
22
恒业
绿能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NOA2409192
挪亚检测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
2024.9.19
2027.9.18
注
1:《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已于 2025 年 1 月经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
核通过,有效期延长
3 年。
注
2: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取得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颁发的编号为
15/25Q6374R80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4 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恒业股份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已获
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
(六)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
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
营正常,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公司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营业务突出,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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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0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秀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公司其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为邵安强、平湖恒旺,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六、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十五、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上述 1-3 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
1-3 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公司的关联方。该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的子公司
(
1)恒业绿能
公司名称
浙江恒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7NK4C90D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兴平一路
1818 号 2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傅峰峰
注册资本
5,155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制
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
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
修理;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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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1
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5 月 13 日至长期
股东构成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例
(
%)
出资方式
恒业股份
5,155.00
100.00
货币
(
2)恒业安哥拉公司
公司名称
HENGYE ELECTRONICS- INDUSTRIA,S.A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罗安达,卡特特大道,维也纳市,
27 公里处经济特区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
1,200 万宽扎
实缴资本
1,200 万宽扎
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2 日
股东构成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宽
扎)
持股比例
(
%)
出资
方式
恒业股份
840.00
70.00
货币
SOCIETY FOR
DEVELOPMENT OF
ANGOLA,LDA
240.00
30.00
货币
AKOYA-COMERCIO
GERAL,LDA
96.00
8.00
货币
Domingos Sapalo
12.00
1.00
货币
Liliana Mireille Pinnock
12.00
1.00
货币
恒业安哥拉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电表、水表及相关产品。
6、公司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恒业刚果(金)公司
公司曾持股
100%的公司,于 2023 年 5 月注销
恒业刚果(金)公司主要从事电表、售电系统及其他相关产的生产和销售及
相关进出口业务。
7、上述 1-4 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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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2
上述
1-4 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方,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温州欧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陈秀银儿子陈钢坚持股
50%
2
江西欧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陈秀银儿子陈钢坚控股
65%
3
宁波保税区聚卓创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陈秀银儿子陈钢坚持股
60.56%
4
浙江高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陈秀银儿子陈钢坚担任董事
5
嘉兴欧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陈秀银儿子陈钢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6
温州泰昌置业有限公司
陈秀银女儿配偶张杨担任总经理并持股
5%
7
温州享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陈秀银姐妹陈秀葵持股
95%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8
上海享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秀银姐妹陈秀葵持股
90%并担任执行
董事
9
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陈秀银姐妹陈秀葵持股
15%并担任董事
10
泰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邵安强担任执行董事
11
温州欣天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邵安强持股
60%并担任董事长
12
杭州国坚电器有限公司
邵安强持股
50%
13
泰昌科技(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邵安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注销)
14
温州市龙湾雄心安强服装店
邵安强为负责人(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注
销)
15
温州万佳贸易有限公司
邵安强为负责人(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注
销)
16
温州市鹿城区西山润玉轩玉器店
邵安强配偶父亲邵荣华为负责人
17
杭州余杭毛哆贸易商行
陈文华为负责人
18
杭州临安极品居酒庄
陈文华兄弟陈文韶为负责人
19
嘉善利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邹旭峰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20
湖州尉华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周静娟兄弟周斌持股
100%冰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21
舟山市普陀山燕归老宅客栈
鲁燕飞配偶兄弟罗景华担任负责人
22
嘉兴亦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张艳女儿张译文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3
平湖市湖田贸易有限公司
张艳姐妹张巍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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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3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2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梁华权担任董事
25
正领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梁华权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6
正领北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梁华权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27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马正良担任主任
28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颖辉担任财务总监
29
江苏康倍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颖辉担任董事
30
杭州金投鲲鹏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张颖辉配偶孔振宇担任董事、经理
31
杭州萧山开复布艺经营部
张颖辉配偶父亲孔凤根为负责人
32
杭州富阳明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孙林忠配偶兄弟的配偶李琪瑶持股
51%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3
浙江泰昌实业有限公司
陈秀银姐姐陈秀葵之子张鹏飞控制的企
业,且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基于谨
慎性原则,参照关联法人披露
34
泰昌集团有限公司
陈秀银姐姐陈秀葵之子张鹏飞控制的企
业,且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基于谨
慎性原则,参照关联法人披露
8、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结
合上述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马特瑞拉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陈秀银持股
48%并担任董事长(于 2024 年
11 月注销)
2
温州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陈秀银配偶许春卫持股
50%(于 2023 年 12
月注销)
3
温州正溢农产品有限公司
陈秀银儿子陈钢坚持股
20%;邵安强配偶
兄弟邵大炜持股
20%,与公司发生交易往
来
4
浙江擎合建设有限公司
陈秀银女儿配偶张杨曾持股
60%
5
温州市城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陈秀银姐妹陈秀媛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经理(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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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6
浙江华隆电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杭
州分公司
陈文华为负责人(于
2023 年 2 月 1 日注
销)
7
杭州文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陈文华兄弟陈文韶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注销)
8
北进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梁华权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9
深圳市正领北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梁华权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0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华权曾担任董事
11
正领北进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
司
梁华权配偶彭媛媛曾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2
长治高新区卫立早餐店
卫伟兄弟卫立为负责人(于
2023 年 3 月 7
日注销)
13 长治市郊区黄碾卫文运输服务站
卫伟姐妹卫文为负责人(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注销)
14 嘉兴天茗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高杰配偶胡晓琴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15
襄樊益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高杰父亲持股
60%并担任负责人,高杰持
股
40%(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被吊销)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浙江泰昌实业有限公司
智能电表
1,592.92
-
注:浙江泰昌实业有限公司陈秀银姐姐陈秀葵之子张鹏飞控制的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
本次交易参照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
2、关联担保
(
1)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陈秀银、许春卫
966,034.00
2024.8.30
2025.2.28
陈秀银、许春卫
472,281.00
2024.10.29
2025.4.29
陈秀银、许春卫
1,012,959.40
2024.11.29
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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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
担保方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陈秀银、许春卫
973,828.00
2024.12.24
2025.6.24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报酬总额
5,018,659.34
5,491,756.60
4、其他关联交易
(
1)2023 年度,公司支付泰昌集团物业费水电费等共计 129,046.48 元,泰
昌集团为陈秀银姐姐陈秀葵之子张鹏飞控制的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
参照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
(
2)2024 年度公司向温州正溢农产品有限公司购入农产品 128,868.00 元用
于业务招待。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不要求公司为本人
/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
/本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
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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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
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
人
/本企业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
正;(
2)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3)导致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措施。
5、本人/本企业承诺自签字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四)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
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
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银控制的其他企
业情况如下:
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平湖恒旺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合法、有
效。承诺具体如下:
“1、除公司外,本人未投资任何与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除公司外,本人未为自己或其他主体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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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
2、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
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
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
于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公司。
4、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停止
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
3)导致公司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
施。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
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有关内部制度
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且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
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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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
序
号
证件编号
使用
权人
座落
面积
(㎡)
用途
终止日期
使用权
类型
他项
权利
1
浙
(
2023)
平湖市不
动产权第
0007678
号
恒业
股份
平湖经济技术开
发区兴平一路
1818 号
45,730.30
工业
用地
2055 年 5
月
18 日
止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抵押
2
浙
(
2023)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79721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时代天元
城
19 幢 2501 室
9.50
商服
用地
205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
3
浙
(
2023)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80126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时代天元
城
19 幢 2502 室
9.60
商服
用地
205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
4
浙
(
2023)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79852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时代天元
城
19 幢 2503 室
9.60
商服
用地
205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
5
浙
(
2023)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79998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时代天元
城
19 幢 2504 室
9.40
商服
用地
205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
6
浙
(
2023)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80093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时代天元
城
19 幢 2505 室
9.40
商服
用地
2053 年
12 月 30
日止
国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恒业安哥拉公司在罗安达,卡特特大道,维
亚纳市,27 公里,工业园区经济特区拥有面积为
14.699.486 方平米的工业用地,
不存在权利限制,该工业用地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不存在法律障碍。
2、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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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
(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证件编号
所有
权人
座落
面积(㎡)
用途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浙(
2023)平湖
市不动产权第
0007678 号
恒业
股份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
区兴平一路
1818
号
45,357.12
工业
自建
抵押
2
浙(
2023)杭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79721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时代天元城
19 幢 2501 室
126.13
非住宅
购买
-
3
浙(
2023)杭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80126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时代天元城
19 幢 2502 室
128.28
非住宅
购买
-
4
浙(
2023)杭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79852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时代天元城
19 幢 2503 室
127.65
非住宅
购买
-
5
浙(
2023)杭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79998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时代天元城
19 幢 2504 室
124.64
非住宅
购买
-
6
浙(
2023)杭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80093 号
恒业
股份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时代天元城
19 幢 2505 室
124.64
非住宅
购买
-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恒业安哥拉公司在罗安达,卡特特大道,维
亚纳市,
27 公里,工业园区经济特区拥有面积为 5,100.00 方平米的工业厂房,
不存在权利限制,该工业厂房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不存在法律障碍。
(
2)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构筑物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构筑物共
计
541.87 平方米。根据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说明文件,公司 541.87 平
方米构筑物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建设,公司可维持现状并继续使用,平湖市综合
行政执法局不会因此对恒业股份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拆除。
恒业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如恒业股份将来被任何有
权机构责令限期重新办理规划或相关无证房产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
强拆而导致恒业股份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和
/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
将承担全部损失或费用,以确保恒业股份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恒业股份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瑕疵房产上述建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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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
分系恒业股份受让位于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
1818 号的土地和房产时已建建
筑,部分系恒业股份受让后自行搭建,主要用于临时仓储、生产辅助、办公配套
等用途,不涉及公司主要生产环节,且均位于公司合法拥有使用权的自有厂区内,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房产占恒业股份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很小,不会对恒
业股份的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房屋租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
方
地址
租赁期间
租金
面积
(
m2)
1
恒业股份
恒业
绿能
浙江省平湖经济
开发区兴平一路
1818 号 2 号厂房
一层东北角
2024.6.1-2026.5.31
每月每平方
米面积租金
为
22 元
厂房
500
平方米
2
章鸿芳
恒业
股份
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仓
溢东苑
2-3-1701
2024.11.5-2025.11.4
每月租金为
6,030 元
123.44
3
劳丽娜
恒业
股份
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仓
溢东苑
32-1-1101
2024.8.21-2025.8.20
每月租金为
4,900 元
90.36
4
罗化春
恒业
股份
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仓
溢东苑
33-3-501
室
2025.4.25-2026.4.24
每月租金为
5,760 元
90.3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租赁尚未履行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之规定,未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恒业
股份承租房屋的用途为居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二)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
1、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2、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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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3、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4、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域名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三)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
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的瑕疵租赁
情形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
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受到限
制情况。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主要采购合同、主要销售合同、主要借款合同等,及
本所律师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且年度合计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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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2
1
采购合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6,692.27 正在履行
2
采购合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3,502.55 正在履行
3
采购合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2,692.28 正在履行
4
采购合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4,055.98 正在履行
5
采购合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4,055.98 正在履行
6
采购合同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7,109.60 正在履行
7
采购合同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6,209.50 正在履行
8
采购合同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智能电表销售 5,615.87 正在履行
2、 采购合同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且年度合计合同金
额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厂房建设工程 1,822.00 正在履行
2
工业品买卖合同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芯片、电
子标签等
1,413.50 履行完毕
3
工业品买卖合同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模块
1,300.00 履行完毕
4
工业品买卖合同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芯片
520.00
履行完毕
3、 借款合同
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且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
方
贷款
方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
情况
1
2022 年(平湖)字
00130 号
恒业
有限
工商
银行
1,000.00 2022.2.16-2023.2.15
控股股东
保证担保
履行
完毕
2
2022 年(平湖)字
00155 号
恒业
有限
工商
银行
1,000.00 2022.2.23-2023.2.23
控股股东
保证担保
履行
完毕
3
BC2*开通会员可解锁*035
恒业
有限
嘉兴
银行
1,000.00 2022.11.23-2023.11.23
不动产抵
押担保
履行
完毕
4
2023 年(平湖)字
00217 号
恒业
股份
工商
银行
1,000.00 2023.2.28-2024.2.28
控股股东
保证担保
履行
完毕
4、 保证合同
为公司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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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3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
人
贷款
银行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保证人
履行
情况
1
2021 年平湖 ZG 保字
0007 号
恒业
有限
工商
银行
2,100.00
2021.3.4-2023.3.4
陈秀银、
许春卫
履行
完毕
2
2022 年平湖(保)字
0012 号
恒业
有限
工商
银行
2,100.00
2022.2.10-2027.2.10
陈秀银、
许春卫
履行
完毕
3
2023 年平湖(保)字
0008 号
恒业
股份
工商
银行
2,100.00 2023.1.10-2027.1.10
陈秀银、
许春卫
正在
履行
注:借款金额为最高额担保。
5、 抵押/质押合同
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
/质押的抵押/质押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
人
贷款
银行
最高债权额
(万元)
抵押
/质押
借款期限
履行
情况
1
20220907
00000151
恒业
有限
嘉兴
银行
1,300.00
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
平一路 1818 号的不动产
2022.9.2-
2032.9.2
履行
完毕
2
20230202
00000012
恒业
股份
嘉兴
银行
13,664.00
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
平一路 1818 号的不动产
2023.2.3-
2033.2.3
正在
履行
3
20230202
00000013
恒业
股份
嘉兴
银行
1,300.00
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
平一路 1818 号的不动产
2023.2.3-
2033.2.3
正在
履行
(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所披露的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外,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总额为
4,397,874.55 元,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2,071,329.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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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
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九、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所述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
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合并、分立及股权变动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的股权
变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或出售重大
资产的情况。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没有进行重大
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的计划。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公司设立时章程的制定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浙
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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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情况如下:
序号
章程制定或修改日期
决策程序
制定或修改原因
1
2025 年 3 月 5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调整董事席位
2
2025 年 3 月 2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制定《公
司章程(草案)》(挂牌后适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章程》尚未将“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
东会”,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本次挂牌后生效的章程
为本次挂牌之目的,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挂牌
后适用)
>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明确《公司章程(草
案)》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适用。经查验,公司
挂牌后适用的章程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由股东大会通
过,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公司具有健
全的组织机构。
(一)
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恒业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时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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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
1、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
事
2 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3、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
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二)
公司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
议案的内容、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规则、董事会会议议程和议案、董事会会议的表决、董事
会会议记录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对于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
公司三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了六次股东大会、八次董事会、七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将公司治理制度中“股
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尚未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存在监事会与审
计委员会并存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及
时召开相关会议,对《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对公司内部监
督机构进行调整,确保内部监督机构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明确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计划,上述情况不会对公
司治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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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公司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现有董事
6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
监
1 名,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选举
/聘任程序
1
陈秀银
董事长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2
邵安强
董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3
陈文华
董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
4
邹旭峰
董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
5
张颖辉
独立董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6
马正良
独立董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7
洪晨力
监事会主席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8
张艳
监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创立大会
9
卫伟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12 月 15 日职工代表大会
10
周静娟
财务总监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
11
鲁燕飞
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
12
孙林忠
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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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2025 年 2 月 12 日,梁华权因个人工作安排原因提交了《辞职报告》不在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除上述变动外未发生
变化。
2、监事的变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监事未发生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23 年 5 月 31 日,高杰因个人原因提交了《辞任报告》不再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职务。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变动
外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所发生的变化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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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9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尚未了结的竞业限制、知识产
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
尚未了结的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与原任职单位尚未了结的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的情形。
十六、
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
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9%、6%、5%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
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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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恒业股份
15%
15%
恒业刚果(金)公司
-
30%
恒业安哥拉公司
25%
25%
恒业绿能
20%
20%
(二)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办法,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通过高新复审,取得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
三年,故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公司嵌入式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恒业绿能报告期内系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恒业绿能系小型微利企
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
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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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
(三)公司报告期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计入当
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19,733,876.36 元、14,973,197.29 元。
(四)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信用中国(浙
江)出具《企业专项信用报告》以及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
处行业为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C4012)”,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公司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
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了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
”、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公司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主要客户的走访,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的要求。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及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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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2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
”、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的说明、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查阅员工花名册、缴纳记录等资料及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
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查 询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 www.gsxt.gov.cn ) 、 “ 信 用 中 国 ”
(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
方网站或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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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3
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
行政处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提供的《企业专项信
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中
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公
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外包合同和结算单等资料、外包服务单位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恒业股份报告期内存在生产环节劳务外包的情形,劳务外包系公司为满
足公司临时性工作需求,公司将重复性可替代工作插件、组装和外壳加工交由外
包公司完成,劳务外包的内容不涉及公司核心业务环节,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劳
务外包费用相对于营业收入占比均不超过
1%。
为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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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4
外包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是否专门或主要
为公司提供劳务
外包服务
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
在纠纷
嘉兴铠嘉人力资源有
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2017 年 1 月 22 日
否
否
否
嘉兴乐邦人力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否
否
否
浙江同富人力资源有
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4 日
否
否
否
嘉兴汇匠人力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
否
否
否
浙江果腾人力资源有
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4 日
否
否
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劳务外包用工情
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编
制过程中的讨论,并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
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已经取得了本次
挂牌的有效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尚需取得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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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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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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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李
波
沈国权
何永伟
朱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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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已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具体如下:
序
号
计量器具名称
型号
批准编号
发证日期
有
效
期
1
单相智能电能表
DDZ119-Z/-J
浙换
2023E238-33
2023.1.30
长
期
2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浙换
2023E259-33
2023.2.6
长
期
DTZY119-J
DTZY119-G
DTZY119C-Z
DTZY119C-J
DTZY119C-G
3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浙换
2023E260-33
2023.2.6
长
期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4
单相智能电能表
DDZ119-Z/J
浙换
2023E261-33
2023.2.6
长
期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119-Z/G/J B
级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119-Z/G/J C
级
5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浙换
2023E262-33
2023.2.6
长
期
DTZY119-J
DTZY119-G
DTZY119C-Z
DTZY119C-J
DTZY119C-G
6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J/C-
Z/C-J
浙换
2023E313-33
2023.2.24
长
期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G/J
7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D/C-D
2023E493-33
2023.4.20
长
期
单相智能电能表
DDZM119-D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D/C-D
8
ip68 表,单相费控智能电能
表
DDZY119-Z/D
2023E540-33
2023.4.25
长
期
9
单相智能电能表
DDZ119-D
2023E581-33
2023.4.27
长
期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B
级、
C 级)
DTZ119-D
10
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Z
3*220V/380V
浙换
2023E954-33
2023.4.27
长
期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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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
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G
3*220V/380V
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J
3*220V/380V
11
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
3*100V
DSZ1190.003-0.015
(
1.2)A/0.3
(
1.2)A、0.015-
0.075 (6) A/1.5
(
6)A
2024E685-33
2024.5.21
长
期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119
3x57.7/100V、
3x220/380V,0.003-
0.015(1.2)A/0.3
(
1.2)A-0.015-
0.075(6)A/1.5
(
6)A
12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D
220V,0.25-0.5
(
60)A/5(60)
A、0.51(100)
A/10(100)AA 级
(
2 级)
2024E686-33
2024.5.21
长
期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1119-Z、D、G
3x220/380V,
0.015-0.075(6)
A/1.5(6)A、0.2-
0.5(60)A/5
(
60)A、0.4-1
(
100)A/10
(
100)A
13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1119-Z、D、G
3x220/380V,
0.015-0.075(6)
A/1.5(6)A、0.4-
1(100)A/10
(
100)A
2024E1019-
33
2024.8.15
长
期
14
单相智能电能表
220V 0.25-0.5
(
60)A
0.25-0.5(80)A
2024E1058-
33
2024.8.22
长
期
15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2023.9.4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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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浙换
2023E943-33
长
期
16
单相智能电能表
DDZM119-Z
浙换
2023E944-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17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浙换
2023E945-33
2023.9.4
长
期
18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浙换
2023E946-33
2023.9.4
长
期
19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浙换
2023E947-33
2023.9.4
长
期
20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浙换
2023E948-33
2023.9.4
长
期
21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nw-Z
浙换
2023E949-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nw-Z
22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浙换
2023E950-33
2023.9.4
长
期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23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
3*220/380V
浙换
2023E951-33
2023.9.4
长
期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3*220/38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J
3*220/38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G
22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Z
22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J
22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G
220V
24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浙换
2023E952-33
2023.9.4
长
期
25
单相费控电能表
DDZY119-Z
浙换
2023E953-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电能表
DDZY119-J
单相费控电能表
DDZY119C-Z
单相费控电能表
DDZY119C-J
26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220V
浙换
2023E955-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J、220V
27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 型
3*220V/380V
浙换
2023E956-33
2023.9.4
长
期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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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 型
3*220V/38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J 型
3*220V/38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G 型
3*220V/380V
28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220V
浙换
2023E957-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Z、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J、
220V
29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119
3*220/380V
浙换
2023E958-33
2023.9.4
长
期
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
DTZ119
3*57.7/100V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C
3*220/380V
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
DSZ119
3*100V
三相三线智能电能表
DSZ119
3*100V
30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C-J
220V
浙换
2023E959-33
2023.9.4
长
期
31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
220V
浙换
2023E960-33
2023.9.4
长
期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Z
220V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J
220V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C
220V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C-Z
220V
单相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DZY119C-J
220V
32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
220V
浙换
2023E961-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J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Z
220V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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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0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J
220V
33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
220V
浙换
2023E962-33
2023.9.4
长
期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Z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J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Z
220V
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DDZY119C-J
220V
34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
3*220/380V
浙换
2023E963-33
2023.9.4
长
期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Z
3*220/380V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J
3*220/380V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G
3*220/380V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C
3*220/380V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C-Z
3*220/380V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C-J
3*220/380V
三相四线电子式费控电能表
DTZY119C-G
3*220/380V
35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Y119-Z/D/G
0.15-0.75(6)A
0.2-0.5(60)A
0.4-1(100)A
2023E1054-
33
2023.10.12
长
期
36
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
DTZM119-Z/D/G
0.15-0.75(6)A
0.4-1(100)A
2023E1090-
33
2023.10.20
长
期
37
单相物联表、三相物联表
DDZM1119-Z、D
DDZM1119-Z、
D/G
5(100)A、0.4-1
(
100)A/10
(
100)A
2024E1264-
33
2024.10.30
长
期
38
直接电子式电能表
DJS119 DC
1000V,30(450)A
2024E1166-
33
2024.10.30
长
期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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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2
附件二: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
1、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如下:
序
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1
恒业股份
5627900
2019.12.7-2029.12.6
9
原始取得
2
恒业股份
5627901
2019.8.21-2029.8.20
9
原始取得
3
恒业股份
5627902
2019.8.21-2029.8.20
9
原始取得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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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3
附件三: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
人
专利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法律
状态
1
电子装置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1.8.24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
溶剂萃取开采薄层
稠油实验装置
[注]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2.11.30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
电子装置及其框架
结构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3.5.30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
电子文件内数据的
建立与分享系统及
其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3.7.10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
电能表检测装置及
检测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3.7.26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
岩心压实装置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4.6.5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
原油换热器快速除
砂装置
[注]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4.12.12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8
室外电能表破损程
度检测平台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5.4.1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9
一种直流电能表检
定装置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3.6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0
基于
GPRS 和微功
率无线的电力集抄
系统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6.3.6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1
一种户外空气检测
用快速采样装置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6.8.17
继受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2
一种基于谐波提取
进行频谱泄漏抑制
的智能电表系统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6.8.3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4
13
一种基于比例模拟
进行实时误差补偿
的智能电表系统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8.3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4
一种基于自带主动
干扰源的自适应智
能电表系统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8.3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5
用于智能电能表的
继电器驱动及检测
电路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6
一种单相费控智能
电能表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7
一种带
CPU 卡座的
电能表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8
用于电能表的电源
电路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19
一种具有
DC.DC 转
换模块的电源电路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0
一种基于动态分配
的智能电能表负荷
记录实现的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1
一种准确计量反向
有功电能的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8.12.24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2
一种基于
MCU 软
件的电能表校正方
法及系统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9.8.12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3
一种非隔离采样交
流电的双功率计算
单相电能表及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3.4.12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4
一种检验码生成方
法、数据恢复方
法、介质、电子设
备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3.4.12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5
一种采集器掉电检
测系统及其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3.6.15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6
智能电表的预付费
系统及其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6.2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5
27
一种带剩余电流检
测的采集终端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3.7.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8
一种基于
LI-FI 通
讯技术的电能表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3.11.2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29
基于载波的无线通
信模块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11.15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0
一种广播式升级方
法及系统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4.6.4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1
一种抄读并发数选
定方法及系统、电
子设备、存储介质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4.6.4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2
用于提升
HPLC 与
HRF 通信效率的混
合通信网络的优化
方法
恒业
股份
发明
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4.6.24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3
肯尼亚单相
STS 分
体电能表户外表体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6.8.1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4
带有信号收发控制
的
RS485 通信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6.8.1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5
带有改进型
RS485
通信电路的智能电
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8.1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6
用于智能电表的通
信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6.8.1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7
肯尼亚单相
STS 分
体电能表户内表体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6.8.1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8
电能表前端电源保
护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6.8.1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39
一种电能表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0
用于智能电能表的
继电器驱动及检测
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6
41
智能电能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2
一种单相费控智能
电能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3
一种具有
DC.DC 转
换模块的电源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4
一种带
CPU 卡座的
电能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5
用于电能表的电源
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6.12.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6
阻容全波整流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7
一种新型三相电能
表电源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8
一种电能表防飞走
的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49
用于三相电能表的
电流采样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0
一种电能表
MCU
供电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1
一种电池保护电
路、电池盒及电能
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7.12.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2
一种电能表继电器
驱动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8.11.13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3
一种电平同步转换
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8.11.2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4
一种智能电表时钟
误差调校试验装置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9.10.2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7
55
一种剩余电流的测
试装置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9.10.2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6
一种一体式硬连接
的单相费控智能电
能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0.8.28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7
一种电源电压抬升
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0.12.4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8
一种红外唤醒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0.12.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59
一种双线数据信号
的
ESAM 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12.8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0
一种
RS232 转近红
外通信系统及装置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0.12.16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1
一种电能表的掉电
检测和唤醒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9.3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2
一种开关电源高压
电容分压平衡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9.3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3
一种基于硬件的二
分电源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9.3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4
一种基于硬件的电
源掉电快速切换电
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9.3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5
一种按键检测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9.30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6
一种自动点胶装置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3.1.1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7
一种由干电池供电
实现本地充值的设
备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3.1.1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68
一种磁芯线包切割
装置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3.1.17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8
69
一种纠正电能表
MCU 时钟频率的多
电源供电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2.14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0
一种电能表上下电
的检测电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5.3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1
一种利用全波输出
的阻容降压电源电
路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3.6.6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2
一种非接触式组网
电能表抄收系统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7.6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3
一种带端盖式断路
器保护装置的电能
表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3.7.2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4
一种电能表近红外
吸附头
恒业
股份
实用
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8.15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5
电能表(
1)
恒业
股份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6.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6
电能表(
2)
恒业
股份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6.6.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7
电能表(
3)
恒业
股份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6.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78
电能表(
4)
恒业
股份
外观
设计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6.1
原始
取得
专利
权维
持
注: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将不再为该专利权缴纳年费;该专利权将于缴费期限届满
后失效,其失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9
附件四: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情况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
号
著作名称
登记号
著作
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发证日期
取得
方式
1
恒业单相电子式多费率电
能表软件
V1.0
2008SR
27340
恒业
股份
2007.5.14
2008.10.30
原始
取得
2
恒业单相电子式有功电能
表软件
V1.0
2008SR
27338
恒业
股份
2007.7.1
2008.10.30
原始
取得
3
恒业三相电子式有功电能
表软件
V1.0
2008SR
27343
恒业
股份
2007.7.9
2008.10.30
原始
取得
4
恒业三相电子式多功能电
能表软件
V1.0
2008SR
27341
恒业
股份
2007.10.10
2008.10.30
原始
取得
5
恒业三相电子式多费率电
能表软件
V1.0
2008SR
27339
恒业
股份
2008.3.1
2008.10.30
原始
取得
6
恒业三相电子式网络电能
表软件
V1.0
2008SR
27342
恒业
股份
2008.6.1
2008.10.30
原始
取得
7
恒业单相远程费控智能电
能表(远程
-开关内置)控
制软件
V1.0
2012SR
046057
恒业
股份
2010.5.10
2012.6.1
原始
取得
8
恒业单相载波远程费率智
能电能表控制软件
V1.0
2013SR
048226
恒业
股份
2010.5.10
2013.5.22
原始
取得
9
恒业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控制软件
V1.0
2013SR
058541
恒业
股份
2010.12.20
2013.6.17
原始
取得
10
恒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
采集器控制软件
V1.0
2013SR
058544
恒业
股份
2011.6.20
2013.6.17
原始
取得
11
恒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
集中器控制软件
V1.0
2013SR
058547
恒业
股份
2011.6.20
2013.6.17
原始
取得
12
恒业单相电子式多费电能
表控制软件
V1.0
2013SR
082773
恒业
股份
2010.10.11
2013.8.9
原始
取得
13
恒业三相载波费控智能电
能表控制软件
V1.0
2013SR
082778
恒业
股份
2010.11.22
2013.8.9
原始
取得
14
恒业售电系统管理软件
V1.0
2016SR
362116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16.12.9
原始
取得
15
恒业三相本地费控智能电
能表控制软件
V1.0
2016SR
372969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16.12.14
原始
取得
16
恒业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软件
V1.0
2020SR
0035816
恒业
股份
2017.12.5
2020.1.8
原始
取得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0
17
恒业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软件
V1.0
2020SR
0125013
恒业
股份
2018.6.15
2020.2.10
原始
取得
18
恒业三相载波费控智能电
能表软件
V1.0
2020SR
0292966
恒业
股份
2018.9.3
2020.3.27
原始
取得
19
恒业单相载波费控智能电
能表软件
V1.0
2020SR
0125016
恒业
股份
2018.9.5
2020.2.10
原始
取得
20
恒业配网安全智能终端软
件
V1.0
2020SR
1600049
恒业
股份
2019.7.25
2020.11.18
原始
取得
21
恒业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软件
V2.0
2022SR
0080002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12
原始
取得
22
恒业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
软件
V2.0
2022SR
0080003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12
原始
取得
23
恒业单相载波费控智能电
能表软件
V2.0
2022SR
0080004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12
原始
取得
24
恒业单相载波费控智能电
能表软件
V2.0
2022SR
0079216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12
原始
取得
25
菲律宾插拔式单相智能电
能表软件
V1.0
2022SR
1083227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8.11
原始
取得
26
Hengye Compteur
electrique monophase a
prepaiement Software V1.0
2022SR
1083225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8.11
原始
取得
27
Hengye Compteur
electrique triphase a
prepaiement Software V1.0
2022SR
1083226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8.11
原始
取得
28
恒业智能用电管理系统
V1.0
2022SR
1399606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0.12
原始
取得
29
浙江恒业电子用电云平台
V1.0
2022SR
1399577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0.12
原始
取得
30
Hengye Single Phase
Electronic Watthour Meter
Software V1.0
2022SR
1412443
恒业
股份
未发表
2022.10.25
原始
取得
31
Intelligent Meter Reading
System
2024SR
0553979
恒业
股份
/
2024.4.24
原始
取得
32
22 版 I 型集中器
btManager 管理 APP
2024SR
0754267
恒业
股份
/
2024.6.3
原始
取得
33
Single Phase Prepayment
Energy Meter V1.0
2024SR
0864904
恒业
股份
/
2024.6.25
原始
取得
34
Single Phase Smart Energy
Meter V1.0
2024SR
0864912
恒业
股份
/
2024.6.25
原始
取得
35
22 版 I 型集中器通讯应用
管理
APP 1.0.0.1
2024SR
0884520
恒业
股份
/
2024.6.27
原始
取得
36
22 版 I 型集中器任务调度
管理
APP 1.0.0.1
2024SR
0884523
恒业
股份
/
2024.6.27
原始
取得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1
37
远程智能售水管理系统
1.0.0.0
2024SR
1846325
恒业
股份
/
2024.11.21
原始
取得
./tmp/72a71a5e-fbaa-4109-8040-4dbc1a583883-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2
附件五: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已注册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网站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恒业股份
hengye.com.cn
2002.10.10
2027.10.10
2
恒业股份杭
州分公司
hengye1818.com
2015.11.17
2028.11.17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