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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837497 证券简称:眉车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
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十 条 公 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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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已披露的
信息)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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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自行召集、主持股
东大会的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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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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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
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
院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
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其违规所得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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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资
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违反上述规定,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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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包括公司正常
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其他交易,如:......
(十六)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
重大资产重组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
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包括公司正常
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其他交易,如:......
(十四)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
重大资产重组的;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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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
罚。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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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能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能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股东
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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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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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
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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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6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公告编号:2026-006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其余所有条款中的“股东大会”
“股东会”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公告编号:2026-006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
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 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修订。
三、 备查文件
1.原《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修订后的《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3.《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