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雄伟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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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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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3373 证券简称:雄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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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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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

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列明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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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并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

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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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监事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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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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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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