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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2226 证券简称:新阳升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
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苏州新阳
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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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
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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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
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监事履行职
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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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一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股东
会或公司职工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其余监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其余监事的
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
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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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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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
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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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
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
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监事的素质
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中介机构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所需开支的费用,于每年底 12 月 15 日前将计划提交
董事会统筹安排,并签批。在计划内的开支,经监事会三名监事签字生效,由公
司给予办理报帐。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以报告形式报请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条 每年年终,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和个人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十一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监事在
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
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经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
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书面通知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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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
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
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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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
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
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
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
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
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
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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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
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
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