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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838324 证券简称:广尔数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
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外投资指
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
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省级或国家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基本建设项
目和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设备仪器等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的目的
(一) 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
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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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
增长点。
第四条 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
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四) 效益优先的原则。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目
的;
(五)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投资的管理
(一) 公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提供项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与监督。
(二) 财务部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办理项目的融资,及时
组织资金的供应,审核本公司承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办理资产评估、资
产确认、审计、验资等工作。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在一年内不准
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一般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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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 由公司投资分析研究人员,结合专业金融机构的推荐意见,筛选出
相关投资产品,进行详尽的研究,分析其投资收益及风险情况,编制短期投资计
划;
(三) 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由总经理、董事长、董事
会依据各自审批权限批准投资计划;
(四) 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
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八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
得由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领取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
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并编制投资项
目建议书;
(二) 公司依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严格
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三) 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立项审批和可行性报告批准手续并组织
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 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
策。
(二)公司所有对外长期投资的项目,实行分级审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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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其他项目按照投资规模
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单笔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总额在壹仟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
审批,投资总额在【壹仟万元以上、捌仟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投资总
额在【捌千万元以上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
另行约定或股东会特别授权外,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公司无权自行决定
对外投资,应将其对外投资计划报告公司,由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的,
要重新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应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投资目的;
(二) 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 投资项目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 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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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 投资项目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
风险);
(七) 投资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 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 投资项目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资本运营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
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总论
1、 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 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 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 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 该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 该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 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
1、 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 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 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 现金流量计划。
(四) 项目的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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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前期开办费及建设期间各年度的经营性支出;
2、 项目运营后各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对以上指标可
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五) 项目敏感性及风险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项目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 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 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
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 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 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 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 协议的生效条件;
(九) 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 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 协议的有效期限;
(十二) 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 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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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
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
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章
对内投资
第十六条 省级或国家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程序
(一) 董事会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可行性方案
论证及分析的基础上,参照本制度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写投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编制内容及深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公司依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严格
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三) 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立项审批和可行性报告批准手续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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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和管理;
(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五) 省级或国家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在审批权限内批准或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及投资审批权限
(一) 公司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年度
技术改造计划;
(二)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于上年度十月底前报公司审批。公司于本年度元
月底前下达;
(三) 本年度新增加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的投资审
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列入本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一) 省级或国家级立项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二) 公司立项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公司
组织财务部、技术部、设备动力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三)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竣工验收项目资料及验
收文件及时归档。
第四章
所投资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包括:
(一) 对所投资公司建立管理档案;
(二) 经公司授权后代表公司出席所投资公司的“三会”,维护公司作为
股东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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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协助指导控股公司“三会”规范运作;
(四) 组织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五) 协助控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对运行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
(一)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具体披露事务。
(二) 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或修改。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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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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