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良时智能:公司章程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09-15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第三章
股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第一节
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第五章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第一节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第二节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一节 监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二节 监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第九章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第一节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第十章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第十二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由上海良时喷涂设备
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公司同意,公司股份于【2016】年【5】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良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 1117
号 8 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20.586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优良的品质,及时的服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4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涂装设备制造;涂装设备销售;喷涂
加工;铸造机械制造;铸造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
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试验机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人工智
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
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30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发起人
证件号码
所持股份数
(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凌建民
31*开通会员可解锁*2417
17,500,000
58.33%
净资产
2015.11.16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5 -
2
凌铿
342425*开通会员可解锁*1
7,500,000
25.00%
净资产
2015.11.16
3
上海墨距
投资中心
(有限合
伙)
31*开通会员可解锁*2
3,600,000
12.00%
净资产
2015.11.16
4
董玉传
342425*开通会员可解锁*5
1,400,000
4.67%
净资产
2015.11.16
合计
30,000,000
100%
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6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是须经公司同意。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不得采取公开
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
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
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
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7 -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8 -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9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0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1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2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三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
它地点。
股东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3 -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并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依法作出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4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股东。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
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
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5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6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应当明确
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7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8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生任何金融性债务、承担任何金融义务或者发生、承担、担保
总额
3 个月内累计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19 -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
以上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作出说明。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会议通
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0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未参与表决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相
关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1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2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3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4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15%的股份。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合同等事项;
(九)除《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
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5 -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讯方式、邮件
方式、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
至少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
,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6 -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7 -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
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8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29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0 -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1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通信发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2 -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通信
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通信
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通信
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
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3 -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工作程序
(一)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公司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工作程序,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经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
(二)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工作程序:公司领导参加研讨会、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由各职能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披露负责
人牵头组织整理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领导审定。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
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要求公司各职能部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4 -
门给予配合提供有关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披露的信息尺度应严格遵循公司的
统一口径,必要时应经公司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四条 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与投资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公司与投资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和合
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
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5%以上的公司合并,合并的公司不需要经股东会决议,但需
经董事会决议,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5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相关缴纳
股款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以上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进行清算,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7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
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
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
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
通过建议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债务情况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
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
销公司登记,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8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39 -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生
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tmp/ce917d33-ded7-4268-aad2-24a3bd333bf0-html.html
- 40 -
公司签署:
上海良时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