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锐格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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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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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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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74442 证券简称:锐格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
担保》等法律法规及《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对象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财务中心对被担保对
象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提供专业
意见。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借款资金用途、
是否有反担保措施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中心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对被担保对象的
公告编号:2025-030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
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并按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除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取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
。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
、
(二)
、
(三)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
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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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十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
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
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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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
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属于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
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
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包括其控
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以及接受反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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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订立时,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
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之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其合法授权的其他人
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签署。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中心会同公司
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押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
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办理对外
担保手续,特别是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中心、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登记手续等)
;做好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
时效期限;定期汇总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办
理对外担保相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财务中心履行上述对外担保相关职责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对外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财务中心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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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财务中心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
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
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人员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并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锐格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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