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9778 证券简称:申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以及《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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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三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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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一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
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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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
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第二十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
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通知以取信函、口头、电子
邮件、电报、邮寄和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
制。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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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
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监事必须
在赞成、反对或弃权中选一项投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
说明性记载。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
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之十以上股东提出时。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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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财务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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