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亚捷科技: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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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72299 证券简称:亚捷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

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召开股东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或抵触, 以相应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告编号:2025-034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

未载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全体董事应出席大会,公司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会后,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门人员

(以下同,略)应负责股东会有关会务方面的事宜,包括:

(一)起草(或由其他相关部门起草)

、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务登记、统计并做好选票统计工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股东会通知事宜。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将

会议通知送达至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必

须延期召开股东会或取消股东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

布延期召开股东会或取消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或取消通知中应说明

原因,并说明延期后召开的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充分通知股东:

(一)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

公告编号:2025-034

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与任何关联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股东的

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做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持有的股份类别和数额;

(三)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授权范围,包括:

1.是否具有表决权;

2.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3.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五条 公司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告编号:2025-034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签名册由公司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到

会人员签名册上签到,未签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签名册和

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

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股东会的提案,并在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股东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临时提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对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无须

正式召开定期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在确保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结论。董事会也可以将上述审查工作授权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完成。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章 股东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

秩序。对于下列人员,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其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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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扰乱会议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有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况。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主持人宣布开会,并首先向大会宣布到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的情况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 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

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各项权利。

第二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提问权,其他与会人员

不得提问。

第二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

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

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到向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

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代理人)违反前述规定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大会主持人可以合理确定每名股东(或代理人)发言的时间,以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监事会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主持人或答复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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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重要理由。

第三十一条 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有关议案或决议的草案有重大异议等情

形时,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投票人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

的股东,并在表决计票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收回。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应当由会议指定的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参

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

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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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提醒关联股东(或代理人)

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投票。大会主持人未予提醒的, 关联股东(或代理人)

应在表决前主动向大会主持人申请回避,其他股东也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议该股东回避,并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对自己是否属于关联股东有疑问的,应

在表决前提请大会主持人审查,经主持人依据有关规定判断为关联股东的,应当

众宣布,该股东(或代理人)应回避表决。

表决票清点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或代理人)投票

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特别说明。

关联股东(或代理人)在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负责清点该事

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

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待选董事、监事人数, 董事会应决定另行

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监事。

第四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

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二节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其

中对于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并说明表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股东会的表决票等会议资料一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

公告编号:2025-034

限为十年。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需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股东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即使该董事在本次股东会后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其仍然应在本次股东会

的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节 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条 股东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公司可以聘请一家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代为接受送达的股东表决票。

第五十二条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至少添加如下

内容:

(一)告知股东本次股东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说明;

(三)明确告知股东:对前述第(二)款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股东会秘

书处咨询,并告知咨询的具体办法;

(四)股东会表决票标准格式;

(五)明确告知股东:股东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正本以及股东身份的证明文

件、股东持股证明文件等应同时送达至董事会秘书处,未同时送达股东身份证明

和持股证明文件的表决票无效。公司聘请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接收送达的股东

表决票的,股东应将上述文件同时送达指定的公证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

(六)股东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及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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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参与表决的股东应当按照通知中要求的

送达方式在送达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及相关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处或指定的

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逾期送达的表决票无效。

第五十四条 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司应指派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共同统计表决结果;公司聘请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的,应会同代为接受表决票的公证机构公证员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统计表决结

果;上述人员应在表决结果上签字,以示确认;统计后,表决票作为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上述送达文件和表决结果制作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

会议记录,并由全体董事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后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按决议的内容和权责分工要

求总经理组织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主

席组织实施承办。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以外的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现象,应要求并督促总经理和有关责任人限时

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处理决议。

第六章 本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经股东

公告编号:2025-034

会批准始为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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