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巨立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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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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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3481 证券简称:巨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

立,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18

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在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36449R。

第四条 公司住所:巴城镇正仪工

商区 312 国道北侧。

第五条 公司住所:巴城镇正仪工商

区 312 国道北侧,邮政编码:21534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350 万

元人民币(RMB10,35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

亿零叁佰伍拾万元(RMB10,350 万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 司 股 票 采 用 记 名 方

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

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5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壹亿零叁佰伍拾万(10,35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 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

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 司 收 购

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告编号:2025-018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允许且经股东大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

)转让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告编号:2025-018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

式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

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获

准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

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

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

转让限制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

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

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获准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

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

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

制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

和两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告编号:2025-018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截

止 17:00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

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第三十五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公告编号:2025-018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缴纳成本费用后,查

阅公司相关文件,获得公司有关

信息,包括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 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告编号:2025-018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5-018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告编号:2025-018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

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

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

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

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8

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

公司”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

金情形。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具体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

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和合理的风

险控制措施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以正当

理由放弃、免除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权,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承担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不被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

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

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公告编号:2025-018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

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期间。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公告编号:2025-018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上市、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上市、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 出决

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

;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 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的除

外;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 司的股东会议事 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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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第(一)至(十八)

项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

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在本章程中明

确规定等形式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权限,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

确具体。

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第(一)至(十七)项

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通过召开

股东会或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等形式授

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授权事

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包括

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包括对

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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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三)和(四)

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和(四)项

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表

决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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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会违反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

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

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

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

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

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

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

等事项。公司应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

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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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还将提供书面通讯、电话会议或网络

视频会议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可以提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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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面通讯、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等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其

他股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其他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内容的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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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除采取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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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 否 受 过 政 府 部 门 的 处 罚 或 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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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六)律师(如有)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上市、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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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五条股 东 大 会决 议 应当 及

时通知给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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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不超

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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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〇三 条 董 事 应当遵 守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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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和本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

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但尚未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十五)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但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

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借

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交易事

项;

公告编号:2025-01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

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不得授予总经理或

公司其他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或预计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单笔或预计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按照本

章程规定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

经理一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在《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不得授予总经理或公司

其他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决定: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或预计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单笔或预计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按照本

章程规定应经股东会审议决定的,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

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在《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中进行规定。但公司与关联方

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程序: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公告编号:2025-018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

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 按与非关 联方同等交 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

要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六)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权:

(六)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事项进行决策;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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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

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第一

百条关于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和风险

提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〇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第一

百一十条关于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和风

险提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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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 董事会 负

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公告编号:2025-018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自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

监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自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

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的,

可以当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无须提

前 5 日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

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决 议采取 投

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 司 在 每 一 会 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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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另提取 5%的任意公积金,如果提

取比例超过 5%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 司 聘 用 取 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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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

公众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 司 成 为 非 上 市

公众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公告应当包

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公告应

当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报

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

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

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

息。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后,应当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的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

站和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前述指定平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

间发生纠纷的,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依据仲裁协议或

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投 资 者 与 公 司 之

间发生纠纷的,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依据仲裁协议或仲

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

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

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

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

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

公告编号:2025-018

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

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

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

或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或

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 司 通 知 以 专 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

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公布。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指定 省一级 报

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

第一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公司应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告编号:2025-018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

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 司 应 当 自 作 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 司 减 资 后 的 注

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 司 有 本 章 程 第

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告编号:2025-018

程而存续。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告编号:2025-018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 司 清 算 结 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履 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

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

于”

“少于”不含本数。

公告编号:2025-018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告编号:2025-018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18

三、备查文件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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