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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3820 证券简称:台州农资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第一大股东变更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致行动人变更
(二)变更方式
陶维康、金果夫、刘海布、王伟民、胡精良、黄伟胜、江志坚、林仙云拟通过特定事
项协议转让 、股东权利授权的方式,使得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致行动人发生变更,第一大股东由陶维康变更为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控
股股东由无控股股东变更为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陶维康、金
果夫、占红木、宋健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存在新
增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变更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
公司名称
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 777 号 14 楼、15
楼
注册资本
501,994,000.0000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6 日
公告编号:2026-002
主营业务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健康、农业、科技、
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土
地开发服务;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其中属于
依法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
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杨琳
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控股股东名称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名称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是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购人台州市社
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议同意进行本次收购;2026 年 2 月
27 日,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事项向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履行书面报告程序。
公司名称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 391 号
注册资本
不适用
成立日期
不适用
主营业务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公告编号:2026-002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控股股东名称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名称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不属于
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是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购人台州市社
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议同意进行本次收购;2026 年 2 月
27 日,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事项向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履行书面报告程序。
三、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变更的原因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陶维康、占红木、金果夫、宋健勇合计持有本公司 26,214,200 股股票,
占本公司总股本 50.83%,且该四人签署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为台州农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2026 年 3 月 5 日,陶维康、占红木、金果夫、宋健勇签
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
2026 年 3 月 5 日,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
、
“台州
社发”
)与陶维康、金果夫、刘海布、王伟民、胡精良、黄伟胜、江志坚、林仙云签署的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同日,陶维康、金果夫、刘海布、王
伟民、胡精良(以下简称“授权人”
)与被授权人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股东权利授权书》
,约定:按照《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第
3.3.3
条约定,就第二期转让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系指提名权、提案权、投票权、
建议权、
知情权、
质询权等非财产性股东权利)合计
15,851,600 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30.74%,
授权人特向被授权人出具本授权书。
《股东权利授权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三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
公告编号:2026-002
其主要内容”之“(二)《股东权利授权书》主要内容”。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
收购陶维康、金果夫、刘海布、王伟民、胡精良、黄伟胜、江志坚、林仙云持有的公司
25,269,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00%,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台州农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拟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发挥“国资引领+专业运营”的协
同效应,为台州农资的经营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增强台州农资的
市场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更是否构成收购
是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是
《收购报告书》等相关公告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
本次变更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是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是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
(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变更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否
批准部门
不适用
批准程序
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
不适用
(三)限售情况
公告编号:2026-002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
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
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台州社发成为台州农资控股股东,收购人台州社发持有台州
农资的股份,收购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次收购无其他限售安排。
(四)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
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二)
《股份转让协议》;
(三)
《股东权利授权书》;
(四)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