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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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5133 证券简称:双龙电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修订后的《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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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司”)。公司经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盐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4261T。
新增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名称: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
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
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Shanghai Explosion Proof
MotorYanchengCorp.,Ltd Shuanglong Group
第四条 公司住所: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
南路 56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
南路 56 号,邮政编码:224007。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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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防
爆电机、风机、变压器、变频电机、控制箱、
冲压件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防
爆电机、风机、变压器、变频电机、控制箱、
冲压件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般项目:电
机制造;电气设备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均为普通股,每股同权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
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
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
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
字样。
公司股票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在依法设
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的名册系统或书面的方式申领
持有人名册,并在公司里置备持有人名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
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名册系统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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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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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自愿锁定其股份
的,应遵守其关于锁定期的承诺。
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
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
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
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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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
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未按照上述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应遵循国家关于股
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相关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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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
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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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资
料,包括:本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并受法律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受到侵害时,可诉诸法院,以
获得保障;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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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
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
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做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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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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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应承担以下
特别义务:
(一)诚信及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
益义务: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
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电话费、广告等费用。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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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有权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违反上述义务而
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不能以现金清偿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
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
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新增条款
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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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
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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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做出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股份挂牌及发行
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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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十六)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
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六)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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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签订许可协
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新增条款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新增条款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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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
大交易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
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新增条款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
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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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做出决议。
新增条款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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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新增条款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
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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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非自
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
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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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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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达到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十五、十六款
标准的交易,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标准的交易;
(七)重大担保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
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
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两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两名监事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
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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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
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5%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六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
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或其他交易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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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时
间。
新增条款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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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
权”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
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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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第八十条 董 事可以在 任 期届 满 以前 提 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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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因其擅自离
职或者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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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
责。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以不记名举手方式表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以不记名举手、通讯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便利方
式表决。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以不记名举手、通讯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便利方
式表决。
二百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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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
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节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
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
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以及股票走势行情等相关信息,以便
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
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
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
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
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
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
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
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
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
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
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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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
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
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
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
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
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
事项除外)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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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
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
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
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
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
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下”
、
“以
前”
、
“以内”
、
“日内”
、
“届满”
,都含本数;
“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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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以外”、“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为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少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新增条款内容
共新增 32 条,新增条款内容详见(一)修订条款对照
(三)删除条款内容
删除条款内容详见(一)修订条款对照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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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