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修路人: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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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71791 证券简称: 修路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修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无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

和部分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

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4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的注册

资本】万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83264】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辞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自动终

止。辞任后,公司应在 30 日内

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确定新

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公告编号:2025-014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条(三)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 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条(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由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4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10% )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1

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的股份

转让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则,公司

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让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

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

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转让需符合《中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相

关监管要求。

公告编号:2025-01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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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

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

督等权利。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

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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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

十八条规定的投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投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

0 万元的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损害

公司利益。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告编号:2025-014

股东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损

害公司利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

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1500 万的。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告编号:2025-014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公告编号:2025-014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公告编号:2025-014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除

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

公告编号:2025-014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

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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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

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

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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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

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

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介

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

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

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介绍。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公告编号:2025-014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

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

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审计、提

名、战略、薪酬与考核等专业

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专门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各专

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订。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

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

事会运作机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并作为公司章程附

件。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

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公告编号:2025-014

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

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

上。

(三)股转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管

理交易的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投

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本条

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

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公告编号:2025-014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

理。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

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应由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未达

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审

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告编号:2025-014

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

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

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终止

挂牌

第二节 停止挂牌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终止

挂牌

第二节 终止挂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

公告编号:2025-014

注册资本的 25%。

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

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

修订原因

本次章程修订是按照《公司法》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

是公司治理的正常需求。

三、

备查文件

《杭州修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杭州修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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