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景鸿物流: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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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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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5859 证券简称: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相关方”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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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或

相关解决措施;其他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

和/或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

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在承诺中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

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向公司或中小

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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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

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

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以下简称为“变更方案”)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如有)应回避

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

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

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及进

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修订后的制度须经股

东会审议。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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