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5859 证券简称: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相关方”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
./tmp/d829a07c-18be-4587-8ec3-02122c855e87-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3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或
相关解决措施;其他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
和/或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
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在承诺中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
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向公司或中小
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tmp/d829a07c-18be-4587-8ec3-02122c855e87-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3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
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
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以下简称为“变更方案”)
。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如有)应回避
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
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
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及进
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修订后的制度须经股
东会审议。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