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富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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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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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

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

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公告编号:2025-065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公告编号:2025-065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

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

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 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相关规则禁止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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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

下,可以用于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

第十五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

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

公告编号:2025-065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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