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德平科技: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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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2146 证券简称:德平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及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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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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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会将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因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

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

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任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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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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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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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

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名监事不得

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

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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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需真实、

准确、完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对于通讯方式

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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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订或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德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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