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交联辐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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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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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1673 证券简称:交联辐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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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

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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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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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对所涉交易标的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

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应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五)根据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权限:

(一)需经董事长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二)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低

于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

低于 5%的关联交易;

(三)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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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讨

论。董事会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在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必要时也可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条规

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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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

(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

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

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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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

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

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二)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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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

(二)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及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当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第十九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

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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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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