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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1673 证券简称:交联辐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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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
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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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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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对所涉交易标的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
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应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五)根据相关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权限:
(一)需经董事长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二)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低
于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
低于 5%的关联交易;
(三)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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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讨
论。董事会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在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必要时也可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条规
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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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
(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
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
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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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
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
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二)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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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
(二)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及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当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第十九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
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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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