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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2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最大程度
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
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公告编号:2025-082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专户内。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
存放在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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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本条所述
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
的用途。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
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财
务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
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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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
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
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挂牌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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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可以
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中介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
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应当审
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
公司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
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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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非法使用募集资金造成
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侵权人追偿,收缴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并要
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82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
之日起施行。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