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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
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
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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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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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并且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
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
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
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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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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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并且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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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
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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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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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文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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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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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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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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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
长、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
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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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
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
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
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由董事会秘
书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
合、支持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及
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
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
为,其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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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事项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保管,置于公司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披露平台外,还可刊登
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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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正
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
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
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为承诺事项,应当
严格遵守并履行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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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