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衡量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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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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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3202 证券简称:衡量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衡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衡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郑州衡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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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

情况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全国

股转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

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

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

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

公告编号:2025-024

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

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

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

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

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

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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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随意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

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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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且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

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风

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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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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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

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

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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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

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

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

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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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任何担保的(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均应事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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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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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

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

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

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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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

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

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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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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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

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

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4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所

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公告编号:2025-024

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

事宜。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

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

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

规则》、《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4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

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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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

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

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

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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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

字。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

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节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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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

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

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

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

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

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

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

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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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财务

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报

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

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分类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和获取不当得利。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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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5)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四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

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郑州衡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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