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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875025 证券简称:天骄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召开 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告编号:2026-004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
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
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
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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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被全国股转公司以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
式,要求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
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主办券商审查。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
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
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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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
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超过500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
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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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
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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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
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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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关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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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处于基础层时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
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治
理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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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
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
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
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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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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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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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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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
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
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
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的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
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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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协助;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完整的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实际情况;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
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董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披露。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
相关文件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
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后,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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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
反映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
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
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公司
应当及时回复、更正、补充,并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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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
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
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
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
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
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
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方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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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七章 释 义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
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
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
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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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
过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审
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
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
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
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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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少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