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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430505 证券简称:上陵牧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总 经 理 辞 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4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公告编号:2025-042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 过 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 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 所持有 本公 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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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董事会 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 者 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 加 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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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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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银行贷款
数额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事项;
(十七)
审议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 应 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 的 其他事
项。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银行贷款
数额 4000 万元以上(含 4000 万元)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委托理财(银行
保底理财产品)
数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
事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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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
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
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
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 四 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同时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同时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五)股东大会采取其他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五)股东会采取网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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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 其 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 及 表决程
序。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由至少两名监事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至少两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包括 3 名由嘉兴合安壹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
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包括 3 名由嘉兴合安壹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
董事,2 名由中信金资致远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委派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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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在年度预算之外的,在任何一
个财务年度中发生累计超过年度预算
10%的投资或付款金额;
(九)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单笔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交
易;
(十)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或提供担
保;
(十一)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借款;
(十二)审议在公司和/或控股子
公司的资产、业务或权利上设定担保、
质押、留置或抵押。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投资数额或单项投资数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30%以下的
事项;
( 九 ) 决 定 单 笔 银 行 贷 款 数 额
4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十)决定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数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 30%以下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
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事项,决定
除应当由 股 东会决定以外的担保事
项;
(十二)决定委托理财(银行保底
理财产品)数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5-042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设定、修改或实施任何薪
酬体系以及具体方案、奖金提取及分
配计划;草拟员工激励及股份/股权分
享等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资格参
加员工激励及股份/股权分享等计划
的公司员工、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
和行使期限)
;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三)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但在 1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5%以上且在 300 万元以上
(含 300
万元)但在 5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5-042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配套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董事会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
行同步修订。
三、备查文件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42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