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上陵牧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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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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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430505 证券简称:上陵牧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总 经 理 辞 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4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公告编号:2025-042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 过 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 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 所持有 本公 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告编号:2025-042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董事会 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 者 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 加 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公告编号:2025-042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公告编号:2025-042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银行贷款

数额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事项;

(十七)

审议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 应 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 的 其他事

项。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银行贷款

数额 4000 万元以上(含 4000 万元)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委托理财(银行

保底理财产品)

数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

事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事

公告编号:2025-042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

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

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

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第 四 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同时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同时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五)股东大会采取其他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五)股东会采取网络或其

公告编号:2025-042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 其 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 及 表决程

序。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由至少两名监事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至少两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包括 3 名由嘉兴合安壹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

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包括 3 名由嘉兴合安壹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

董事,2 名由中信金资致远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委派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公告编号:2025-042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在年度预算之外的,在任何一

个财务年度中发生累计超过年度预算

10%的投资或付款金额;

(九)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单笔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交

易;

(十)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或提供担

保;

(十一)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借款;

(十二)审议在公司和/或控股子

公司的资产、业务或权利上设定担保、

质押、留置或抵押。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投资数额或单项投资数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30%以下的

事项;

( 九 ) 决 定 单 笔 银 行 贷 款 数 额

4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十)决定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数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 30%以下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和/或控股子公

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事项,决定

除应当由 股 东会决定以外的担保事

项;

(十二)决定委托理财(银行保底

理财产品)数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5-042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设定、修改或实施任何薪

酬体系以及具体方案、奖金提取及分

配计划;草拟员工激励及股份/股权分

享等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资格参

加员工激励及股份/股权分享等计划

的公司员工、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

和行使期限)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三)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但在 1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5%以上且在 300 万元以上

(含 300

万元)但在 5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5-042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配套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董事会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

行同步修订。

三、备查文件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42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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