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浩鸿达: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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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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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2444 证券简称:浩鸿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

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

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监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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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

金;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进行特别决议,确保调整合规,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渠道并要求特定表决权通过;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现金分红方案,监督董

事会和财务部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综合多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与监事会讨论并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进行专题论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通

过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及时披露利润分配相关方案内容;记

录利润分配预案决策过程并留存档案。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财务部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确

保符合规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参与利润分配预案讨论,对预案合理性和合规

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核算公司利润总额并计算税后利润,按顺序计算公积金

提取金额和可供分配利润;协助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供公司经营相关信

息和建议;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及扣税工作;根据分配情况

规划管理资金,保障公司经营需求。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相应调整后,计算缴纳所

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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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

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财务部、董

事会应 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

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

分配的形 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

足公司经营 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 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未来十二个月内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 满足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

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

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 例须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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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再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六)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利。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由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根据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与监事会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财务部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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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

况。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预案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监事会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公司董事会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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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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