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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3576 证券简称:金尚互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
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金尚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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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条规定的发行股票事
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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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有权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
内发行股票。
公司下列发行股票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董事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或前述主体关联方的;
(三)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四)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五)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年度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出金
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时,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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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并由董
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亦未委
托其它董事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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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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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
司股东。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包括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或取消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变更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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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
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
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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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东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如果不予注明,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视为该股东的表
决。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主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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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八章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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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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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予回避,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三)如关联股东代表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条件,对表决结果
施加影响。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如需),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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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
提示;无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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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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