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亿林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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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

870781 证券简称:亿林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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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

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

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至少应符合公司所属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层级适

用的信息披露规定;同时,在不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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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进入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如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一旦进入创新层,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

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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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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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如设立)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对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

定的,公司应及时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公司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旦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

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公司应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公司取得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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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差异化标准规定。

一旦进入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

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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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

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

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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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一旦公司进入创新层,则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的披露标准调整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

理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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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及《公司章

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别

表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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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述第三十二条有关交易披露标准

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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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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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股权激励、股份回购;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如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如未设

立董事会秘书,则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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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构、全国股转系统、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以规范公司与证券

服务机构、投资者、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其知悉的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未公开信息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未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对于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

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程序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除外。

第六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将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文件、资料作为

公司档案进行妥善管理,并负责文件资料的查阅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以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长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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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后,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完成并履行审查程序后,由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的人员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人员或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七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

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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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纸质或网络宣传资料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宣传

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有关机构和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七条

对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造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有关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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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

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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