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澳冠智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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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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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34276 证券简称:澳冠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苏州澳冠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

系统”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治理规则》及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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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股转系统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

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

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总经办,相

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

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申请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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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

内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涉及商业秘密豁

免披露的,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的同时,由主办券商将报告期内的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有关泄露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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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

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治理规则》以及

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澳冠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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