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泰机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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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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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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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7819 证券简称:华泰机械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

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议案》其中包含《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担保

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8

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

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

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

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8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8

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

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

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

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

担保的范围相当。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

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

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

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

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

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

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

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

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公司章程》

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

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召开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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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

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经办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

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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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如有),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

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

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属于本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

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

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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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

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

当明确说明。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

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

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

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

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由此产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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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担保

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5-028

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

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

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

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公告编号:2025-028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28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

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

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

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

担保的范围相当。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

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

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公告编号:2025-028

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

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

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

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

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

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

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公司章程》

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

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召开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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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

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经办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

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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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如有),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

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

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属于本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

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

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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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

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

当明确说明。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

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

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

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

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由此产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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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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