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佑威新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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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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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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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24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

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

公告编号:2026-024

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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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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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审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情况特别紧急的,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应在会议召开时予以说明原因。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

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委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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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

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

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

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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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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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

备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重要

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研究,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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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由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情况特别紧急的,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应在

会议召开时予以说明原因。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

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委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公告编号:2026-024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非职工

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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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搜寻合格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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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由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情况特别紧急的,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应在

会议召开时予以说明原因。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委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公告编号:2026-024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聘任非职

工代表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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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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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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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履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的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考核完成

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以及有关测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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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

召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情况特别紧急的,可随时召开会议,

但应在会议召开时予以说明原因。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

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委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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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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