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绿伞科技: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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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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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430666 证券简称:绿伞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
保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
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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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子公司发生对外
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方财
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
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
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
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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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被担保方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
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被担保方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
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财务部门认为
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
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
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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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或执行:
(一)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批;
(二)本规定第十四条限额以下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三)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按照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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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受聘律师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
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
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
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
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
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
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
共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
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收集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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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
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
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方若发生
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
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方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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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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