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3442 证券简称:江苏铁科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江苏铁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铁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
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和《江苏铁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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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
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外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
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五)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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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6、赠予或受赠资产;
7、债券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
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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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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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上
述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的,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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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
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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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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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
事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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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第二十四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天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通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提供其
他能够让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证明。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
身份的文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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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会召开
前向公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召集人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
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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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制度致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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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记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制度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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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
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
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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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节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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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四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
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会议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主持人
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
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
“内”
,均
含本数;
“超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
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铁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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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