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推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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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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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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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74316 证券简称:海推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与投资者之间各种关
系活动管理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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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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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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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来访接待与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十二)电子邮件、广告及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 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 一 时 间 在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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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参观过程应合理、妥善,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
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在业绩
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应注意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
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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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的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的良好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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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
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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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
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
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
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
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
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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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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