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远大教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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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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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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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18
证券代码:
430511 证券简称:远大教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远大朗威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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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8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
(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任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
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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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
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重点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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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负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
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监事会会议在会议召
开
3 日以前,通过直接送达、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
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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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
、公
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或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时;
(五)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九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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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
新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如表决意见为“反对”或“弃权”时,应明确理由;
(三)委托的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名、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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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借助所有监
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在邮寄、电子邮件或
微信等方式传输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
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未表达意
见的监事,视为弃权。规定时限应在邮寄、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发出决议之日
起计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议对关联交
易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非关联监事不足
2
人的,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记录人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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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
件、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录音资料
等)作为公司档案,存放于公司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
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
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
序公开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前”含本数;
“过”
“少于”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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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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