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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8927 证券简称:国文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
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
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
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
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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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
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
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投资及融资金额
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由
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投资及融资金额、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
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
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
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
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
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
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
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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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
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
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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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
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
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
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