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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14
证券代码:833786 证券简称:超纯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融资和担保事项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超纯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
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根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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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
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
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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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
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
同。
第九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等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的可执行性。其
中,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全资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措施。如果上述有关方未能按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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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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