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国都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12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tmp/4c7605a6-ab3a-450d-bd48-2e5e26fb927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93

1 / 6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修订内容自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tmp/4c7605a6-ab3a-450d-bd48-2e5e26fb927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93

2 / 6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

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

整地存储于专项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

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tmp/4c7605a6-ab3a-450d-bd48-2e5e26fb927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93

3 / 6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

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

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相关规定的内

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

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法

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tmp/4c7605a6-ab3a-450d-bd48-2e5e26fb927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93

4 / 6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

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

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应当符合公

./tmp/4c7605a6-ab3a-450d-bd48-2e5e26fb927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93

5 / 6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

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且融资总额不超过二千

万元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时,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于

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

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与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

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募集资金使用单位(如有)、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

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

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tmp/4c7605a6-ab3a-450d-bd48-2e5e26fb9272-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93

6 / 6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规章制

度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都财字〔2017〕022 号)同时废止。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