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信展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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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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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

874193 证券简称:信展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本制度修订内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

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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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相关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

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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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

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

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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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将募集资金投向符

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

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披露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独立董事(如有)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按照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方案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

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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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银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

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

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应配合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办法不包括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

“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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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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