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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
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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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
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
体规定。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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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第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分红的条
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值,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
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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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
(如有)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十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扣减
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如
有)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如有)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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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之间”
、
“以下”含本数;
“超过”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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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