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吉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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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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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信息泄漏,以及避免违反国家监管部

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山东

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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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

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

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

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策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

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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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等;

(十六)公司收购或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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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当涉及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

幕信息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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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

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相关

事项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三)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知

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全国

股转公司、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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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

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

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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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悖的,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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