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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32782 证券简称:依科曼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
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以及《北京依科曼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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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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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
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
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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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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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
体安排。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
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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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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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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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
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
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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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
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
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
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
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相关程序,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签发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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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
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